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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发〔2018〕64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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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发〔2018〕64号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 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筑府 办函〔2018〕39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 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全市办公系统办文办会办事相关工作 ,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 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文件 简报、严格规范全市办公系统办文办会办事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提高办文质量 (一)精简文件内容。一是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 ,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 尽言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准确无误。二是 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减少一般性论述,不穿靴戴帽,力戒空 话、套话、大话。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 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 4000字。 (二)减少发文数量。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 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除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外,一般一年内不就同 一个工作发两次以上文件;加强统筹协调,内容相近的发文 ,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二是对上级印发的文件,应结合实际 贯彻落实,不得照搬照抄印发和层层转发。文件一般不发送 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 普发。三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编号印发的文 件(不含请示、报告等),按近3年发文平均数控制,原则上 每年发文数量只减不增,保持文件总量适度。四是各部门报 送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 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市政府。各部门需向贵阳市政府办 公厅报送的简报,需在市政府办统一要求下方可上报。应急 信息、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 规定执行。 (三)控制发文规格。一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确需发文 的,一般比照来文确定发文字号;除确有工作需要外,原则 上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纪要不以市政府专题会 议纪要形式印发。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 府名义发文。能以便函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 。二是上级业务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落实措施的,原则上由对应的市直部门单 独或联合发文。三是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以及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二、规范办文程序 (一)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 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行文。全市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 、汇报工作,应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 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单独向领导同志个人行文。请示公文 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 报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文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 职权范围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求达 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市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 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涉及财政、国土、规划以及情况复杂的公文,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报文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的公 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 ,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衔接,商定回复时限及方 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 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 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 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商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会签后报 市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报批前须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领 导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到财政税收、土地规划、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等内容时,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确保与中央大政方针不违背、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与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规定不抵触,维护政府公文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精简会议活动 (一)清理、减少会议活动。一是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 开,可不举办的活动坚决不办,内容相关、参加人员基本一 致的能合并的合并,能套开的套开,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和 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和举办。二是将市政府常 务会议与市长办公会议合并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