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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7〕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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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 事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 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 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纪律,明确工作流程、 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政务、事务和服务 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善为等突出问题,推动县政府工 作衔接紧密、联动高效、精准无误,根据《湘阴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湘阴政发〔20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精 简文件和会议的规定》(湘阴办发〔2014〕44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作如 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 (一)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部门单位需以县人民政府 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理的上行文或下行文,应按照 “部门单位拟制初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 盖公章——报送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审批”的程序进 行,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交县政府经研中心进入正式办文程 序,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 (二)控制公文办理数量。坚持“精简文件”原则,严 格实行“八不”办文。 1、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仍然适 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办文; 2、凡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已发至乡科级或 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办文; 3、凡属工作表态性质,只作一般性号召,无实质性内容 的,一律不办文; 4、凡下发了会议纪要,能按会议纪要执行的,一律不办 文; 5、凡能以领导小组名义或部门联合下文的,一律不以县 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6、报请发文依据属上级部门文件的,一律不以县人民政 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文; 7、属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个部门单 位的工作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律不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8、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职务变动、分工变化后,由相应岗 位人员自然递补;议事协调机构合并和更名的,以议事协调 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发文。 (三)提高公文初稿质量。公文初稿拟制应符合《党政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南 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湘政办函〔2012〕148号)的有 关规定,行文规则和版式应规范。 公文拟办单位要严把公文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内 容关,保证公文质量。进入正式办文前,由办文单位办公室 与县政府经研中心衔接,提供领导签具意见的纸质档和电子 文档,注明业务分管副职姓名及联系号码,并附相关政策法 规等资料。凡不符合政策法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表 述不清、操作性不强的,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一律作 退回处理,由此影响工作的,由公文拟制单位负责。 (四)严格公文法制审查。凡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由县 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公文拟办单位要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该文件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订该文件时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县法制办不予受理。规范性文件正式成文后,由政府办秘 书科将正式文件交县法制办,再由县法制办报县人大法制委 备案,并交政府办信息中心在县政府网站统一发布。 (五)规范公文审签时间。各部门单位报送公文代拟稿 ,一般预留时间不少于3天,不得随意强调紧急程度。凡因部 门单位拖沓等自身工作失误延误而形成的急办件,县政府经 研中心备案登记,作为年度行政效能考评考核的依据。 急办件须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批同意,特急件须报县政府 主要领导批示,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由此影响工 作的,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 (一)严格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