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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主要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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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 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 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 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 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 五、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 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 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