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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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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 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 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 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 分体现近年来党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回 应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现党组制度的守正 创新。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 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确 保党组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的重要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 强领导核心。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 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 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各 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党组(党委)要对照《条例》 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 清理。中央办公厅要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宣 传解读、学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 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 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 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 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 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 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 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 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 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 ,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 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 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 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 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 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 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 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 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 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 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 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 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 (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 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 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 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 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 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 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 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 党组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 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 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 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 ,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 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 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 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 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 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 9人。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 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 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 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 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 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 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 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 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 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 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 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 、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 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 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 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 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 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 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 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 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