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关于赴永州、郴州人大学习考察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立法的调研报告(2020.08.28)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关于赴永州、郴州人大学习考察村庄规划 建设管理立法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为学习借鉴我省兄弟城市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工 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做好《湘潭市村庄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工作,切实提高地方 立法工作水平,2020年6月17日至2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 主任阳建民带队,市人大法制(工)委、湖南科技大学地 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同志组成地方立法调研考察组,赴 永州市、郴州市开展专题学习考察。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 告如下: 一、永州和郴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工作基本情况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是湖南省首个乡村 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 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该条例于2018年12月 28日进行了一审,2019年6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于 2019年8月29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3月1日起 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省首个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是 永州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 效利用土地的先行先试。 郴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3月启动了《郴州市农村村 民建房管理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明确由市农业农村局 牵头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农业委负责一审相关 工作。目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委托 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已形 成《条例(草案)》,6月底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 ,拟在8月、10月分别对《条例》进行二审、三审,11月上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因郴州人大目前处于一审后的修改阶段,条例有待进 一步完善,法工委将继续跟踪了解最新情况,后续吸收到 条例的修改中。该报告将重点介绍实地考察的郴州市永兴 县松柏村规划建设管理和《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的经验和做法。 二、《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的主要经验 一是立法具有前瞻性。早在2018年底,永州市人大就 对该条例进行了一审,虽然面临上位法调整等情况,但面 对永州乡村房屋存在的规划编制不科学、不切合实际、不 被老百姓接受、落地性差;乡村房屋建设中未批先建、不 按批准建,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和规划的落地实施;乡村房 屋建设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实际问 题,深入各县市区和乡镇,通过半年的立法调研,科学寻 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请示立法过程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对接 ,最终成为全省首个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3月8日,省 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在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3月5日的批示精神中指出,在“整治农村建房的乱象 首先要做好立法”的批示中,要求推广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在 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理念。该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包 括总则、规划与用地、建房审批、建房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六个部分,始终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如为村 民在乡村建房提供保障,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乡村房屋建设管 理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又如考虑到农村先建 房后结婚的实际,对分户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将分户的条 件由村委会进行认定即可申请建房。该条例在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因结婚等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 分户条件的”,可以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 三是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该条例经过充分的调研,多 次赴各县区、有关乡镇、重点村开展实地调研,并请县区 人大协助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人、各级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吸收了职能部门 、各县区人大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等多方的意见建议 ,体现了“永州特色”。如针对部分乡村有建房理事会在建房 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实际,在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鼓励成立 乡村建房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 式对乡村建房行为进行自治管理。”如第六条规定“村庄规划 应当简明实用,符合村镇实际,体现当地特色。”第十六条 中规定“鼓励推广绿色建筑”等等。 四是严格约束公权力。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 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条例是情形,非常明确 和细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即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 划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镇、村庄规 划,影响乡村建房审批的;(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及时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规划难以实施,影响乡 村建房审批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履行规划实施监督职责 ,造成违规建设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使条例长了牙齿,并起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