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
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
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
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
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
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
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
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
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
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
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
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
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
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
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
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
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
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
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
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
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
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
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
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
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
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
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
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
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
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
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
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
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
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