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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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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 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 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 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 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 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 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 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 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 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 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 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 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 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 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 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 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 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 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 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 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 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 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 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 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 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 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 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 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 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 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 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 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 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