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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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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021年09月22日 为做好特大洪涝灾害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 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按照《鹤 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 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1〕30号)相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 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把灾后村民住房恢复重建当做首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 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 救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恢复重建与防止 因灾返贫相结合,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村民基本住房需求 ,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般损坏进行修缮加固的,在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农房重建的,在2021年12月底前完 成。政府统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安置房,原则上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住房主体建设;政府统建的多层安置 房,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要具备入住条件。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对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 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村民,给予一 次性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二)补助类别。根据水毁程度,分类补助。房屋损 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 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 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 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 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 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 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 (三)保障标准。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 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 ,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各乡镇(街 道)在具体建设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户均建设面积。 (四)补助标准。灾后村民住房重建每平方米测算建 设成本约1000元(中央、省、市补助80%,村民承担 20%)。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村民有重建意愿的,拆除房 屋后,新建住房1人户补助1.6万,2人户补助3.2万,3人户 补助4.8万,3人以上户每人补助1.44万元,户籍人口以 2021年7月底数据为准。村民购买城镇住房的,拆除房屋后 ,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每户补助与重建标准一致;在村民 自愿的基础上,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村民原宅基 地,原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收益,根据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 部门政策进行补偿。鼓励各乡镇街道统建集中安置区,凡 采用集中安置的,省级财政人均再补贴2000元,并按户均 1万元补助安置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般损坏房屋,修缮加固按照户均4000元补助。根据 农房受损核准金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经村集体评议符合唯一安全住 房且因本次洪涝灾害受损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资金来源。对于倒塌户和严重损坏户,户均补 助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5万元、 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 分级承担。 对于一般损坏户,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000元、地方各 级财政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 分级承担。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省、市、区分别占 40%、40%、20%确定。 对于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的,原村民宅基地或村庄用地 整理复垦产生的土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交 易,指标收益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根据实 际制定安排使用办法,充分做好受灾脱贫户的住房基本保 障。 三、管理程序 (一)申请审核。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管理程序应 参考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开展。要按照村民个人申请、 村集体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区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急事急办,限时办理。 (二)科学设计。新建房屋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 条件,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房设计图册》的房型建设住 房,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委 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制订加固指导方案,指导村民聘请建 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 (三)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 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政府统建住 房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 程质量监管。 (四)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组织验收。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凡竣 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五)资金拨付。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村民自建住房的,由财政 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选择货币化安 置的,在拆除房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