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021年09月22日
为做好特大洪涝灾害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
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按照《鹤
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
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1〕30号)相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
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把灾后村民住房恢复重建当做首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
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
救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恢复重建与防止
因灾返贫相结合,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村民基本住房需求
,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般损坏进行修缮加固的,在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农房重建的,在2021年12月底前完
成。政府统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安置房,原则上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住房主体建设;政府统建的多层安置
房,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要具备入住条件。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对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
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村民,给予一
次性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二)补助类别。根据水毁程度,分类补助。房屋损
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
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
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
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
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
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
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
(三)保障标准。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
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
,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各乡镇(街
道)在具体建设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户均建设面积。
(四)补助标准。灾后村民住房重建每平方米测算建
设成本约1000元(中央、省、市补助80%,村民承担
20%)。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村民有重建意愿的,拆除房
屋后,新建住房1人户补助1.6万,2人户补助3.2万,3人户
补助4.8万,3人以上户每人补助1.44万元,户籍人口以
2021年7月底数据为准。村民购买城镇住房的,拆除房屋后
,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每户补助与重建标准一致;在村民
自愿的基础上,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村民原宅基
地,原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收益,根据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
部门政策进行补偿。鼓励各乡镇街道统建集中安置区,凡
采用集中安置的,省级财政人均再补贴2000元,并按户均
1万元补助安置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般损坏房屋,修缮加固按照户均4000元补助。根据
农房受损核准金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经村集体评议符合唯一安全住
房且因本次洪涝灾害受损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资金来源。对于倒塌户和严重损坏户,户均补
助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5万元、
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
分级承担。
对于一般损坏户,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000元、地方各
级财政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
分级承担。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省、市、区分别占
40%、40%、20%确定。
对于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的,原村民宅基地或村庄用地
整理复垦产生的土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交
易,指标收益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根据实
际制定安排使用办法,充分做好受灾脱贫户的住房基本保
障。
三、管理程序
(一)申请审核。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管理程序应
参考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开展。要按照村民个人申请、
村集体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区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急事急办,限时办理。
(二)科学设计。新建房屋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
条件,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房设计图册》的房型建设住
房,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委
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制订加固指导方案,指导村民聘请建
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
(三)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
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政府统建住
房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
程质量监管。
(四)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组织验收。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凡竣
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五)资金拨付。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村民自建住房的,由财政
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选择货币化安
置的,在拆除房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