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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促就业的公文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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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 使用 规范高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 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1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 〔202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 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 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 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省 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 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 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 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 管理 使用层次,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 补助 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 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 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可以通过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 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 业补助资金 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状况,具备条 件时可以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 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 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 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 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 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市县两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 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 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 )、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 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 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 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 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 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 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 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 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 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 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 ,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LPR- 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 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 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 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市级承担部分,由市 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市县(区)两 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可 探索进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及市级创业型街道(镇 )、创业型社区培育和评估认定工作,并给予适当奖补 ,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 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 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 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 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 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资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 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 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优秀创业 导师”、“潍坊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一定 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乡村振兴创业大赛”获奖 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 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 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 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活动的,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 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 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级创业孵 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万 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市 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 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 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地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提 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 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期1年以 上,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 户数给予每户l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 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所需 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 省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认定一批吸纳乡村 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 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安排。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评 审认定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 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 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 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 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创业服务补助。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对由市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 师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 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安排部 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 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审核。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 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县两级通过部门内部、系统 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 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根据各县 (市区)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 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 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市级失业保险 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 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或转拨至各县(市区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 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低下项目及 时清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 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 实。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 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 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 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同级创业带 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 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 位)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 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 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 条规定限制。 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 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 以下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 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 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4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州促进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 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定向海南 州的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培养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 的良好氛围,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鼓励更 多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省教育厅从2016年起实 施省内师范生公费教育,这是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加强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公费师范毕业生 的教学岗位,对于继续实施好公费师范教育,逐步改善全 州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落实省州青海省公费师范生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改善 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确保青海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全 州中小学任教,并落实岗位和编制。岗位安置统筹考虑学 校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坚持面向全 州中小学校就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州政府研 究,决定成立海南州促进省内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 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华本太     副州长 副组长:加泱曲杰   州教育局局长 陈大庆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晓明     州委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文兰     州财政局副局长   格  多     州委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保旗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豆  拉     州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局,豆拉同志兼任办公 室主任,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和领导小组 日常事务。 四、工作任务 (一)公布需求信息。每年7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 室将下一年度公费师范毕业生学科分布情况通报各县各校 。各县各校根据教师需求情况,准确测算下一年度本地区 急需毕业生人数及专业,报州、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 ,于9月15日前将公费师范生聘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公费师范生岗位需求 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培养院校,并向社会公布。 (二)双向选择就业。次年1-2月份,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招聘单位和当年毕业的公费师范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 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海南教 育城域网公布。用人单位在通过资格审查和考核基础上与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报州人社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3月15日前,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免费师 范毕业生岗位落实信息。 (三)定向指导就业。凡未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 议的公费师范毕业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和有关 学校教师需求情况,推荐到各县教育局和州属学校,在考 核和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未达成就业协议的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中小学任教 。公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工作必须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岗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县和学 校,其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公费师范生安置。未经编制部门 审核,各县各校不得将空编用于自行招聘。急需接收公费 师范毕业生,但因编制紧缺无法落实教学岗位的县和学校 ,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确定接收人数,并通 过“柔性”用编(预留自然减员编制)审核或临时调剂编制等 多种方法落实安置公费师范毕业生所需编制,坚持做到公 费示范毕业生就业有岗有编。 (五)加强基层锻炼。安置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 范毕业生到任后五年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 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安排到辖区内的农牧区基层学校 任教二年,期间,享受任教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牧区服务提供必 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支持专业发展。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院 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 等考核录取,采取在职学习方式,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 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 (七)加强履约管理。公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 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 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 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拒不办理协议解除手续的,纳入诚 信档案不良记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未满8年,且未经州教育局审核同意的,一次性退还所享受 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 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拒不办理协议解除手续的 ,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夕及协议规 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毕业生,是指与海南州教育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签订了《青 海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的青海省师范大学、青 海省民族大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签定了就业协议的毕 业生毕业后,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 续。 五、工作要求 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岗 位需求信息、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办理派遣和接收等工作 ,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主动与省教育厅和培 养院校互通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健全招聘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度。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对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 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督促收取违约金;各县各校根据教 师需求情况,提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需求计划。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开辟 就业绿色通道,协调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 理公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聘用手续。 州、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 编制;监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县上报岗 位需求计划,确保接受公费师范生的县和学校的空缺编制 优先用于公费师范生安置,并通过“柔性”用编审核等政策促 进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落实公费师范生所需编制。 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格尔木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 为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 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 业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 见》(国办发〔2020〕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 2021〕1号)《海西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 (西政办〔2021〕3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措 施。 一、拓宽发展灵活就业渠道 1.发挥产业链带动就业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高 质量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 务业,全面构建以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升级版”为目标 的循环产业集群,以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昆 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2.大力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加快释放新冠肺炎疫情抑制的实物消费服务消费需求。 立足格尔木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质量管理、信息服务 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发展的配套支撑能力。做优商 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打造 格尔木城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旅游服务项目,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冬春季 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谋划一批具有 格尔木特色的文化活动,办好钾盐钾肥大会等大型活动 ,促进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持续增强。(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 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深化商事制度改 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 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拓宽经营场所和时 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 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 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训新个体支持自主创业。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 格尔木市,引导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 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 就业成本,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支持微商 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创业就业、分时就业。鼓 励发展机遇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通过网络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允许其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 个体工商户。(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创造非全日制灵活就业机会。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 制,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 、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品牌连锁便 利店通过加盟形式,整合小散便利店资源。(市工业商务科 技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6.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完善“一网通办、一事 通办”审批模式和多层联动协同服务机制,开通行业准入办 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 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落实个体经营豁免登记规定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 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引导劳 动者规范、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 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灵活就业成本。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 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 市道路占用费,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社 会各界涉及消费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岗位 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 ,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 、送补贴、送培训、送服务”专项活动。帮助用人单位搭建 招聘平台,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 高效匹配人力资源。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 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 招聘、技能培训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 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供低成本场地。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 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 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有条件地区将社区综合服 务设施闲置空间改造为免费的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 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市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能力 10.推动新职业推广和使用。配合省、州人社部门做 好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指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 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新职业从业人员 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 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 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开办店 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 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企业培训中心组织开展维修、养老、托幼、家政、餐饮 、电商、物流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 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 业培训新模式,对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发更多岗位 13.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 买养老等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一批养老、托幼、心理 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托互联网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发展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扩充就业增长点。制定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政 策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 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平台配送、物流快递、外卖服 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持续激 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加快推进市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电子 商务服务体系,助推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电商企业积 极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 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互联网+”服务灵活就业。建设数字文旅、商 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景区智慧导览、信息发布、票务服务 等智慧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推动线上教育 培训,依托全国和省内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为劳 动者居家创业就业、兼职就业等灵活就业创造条件。(市 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 16.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持续优化服务,落 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全面落实企业吸 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 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中国人 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加大对保洁绿 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非全日制劳动者较 集中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支持,推动上述行业提质扩容。(市金融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商务科 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减税便民支持创业促进灵活就业。落实税收优惠 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 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依规进一步 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和报送材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辅导 ,确保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放补贴鼓励创业助力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 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 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 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社保补贴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障。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力度。落实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灵活就 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做 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 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就业服务 22.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 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工作。(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格尔木市 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扩大线上招聘服务。深化政企合作,组织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海省人社通 APP”、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海西州手机就业服务 大厅、“格尔木市就业创业服务”微信等平台广泛收集和发布 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 力,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实施“就业服 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专项行动。扩大人力资 源供求双方在线上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 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鼓励企业 吸纳本地求职人员灵活就业,切实为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难 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 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 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办企业、创业实训、经营管理等课 程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 平台,大力开展维修、养老、托育、家政、美容美发、餐 饮、物流等技能培训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休 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 线下结合,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灵活安排培训 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 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 广电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为灵活就业人 员提供权益保障。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 大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加 强对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 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服务质效,优化办案程序,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 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推 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 ,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 发生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27.加强灵活就业组织领导。全市各单位要切实履行 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 业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 ,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 保就业资金,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 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稳就业大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合力推进支持灵活就业工作深入 开展,取得实效。(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注重激励扶持。将促进灵活就业工作纳入精神文 明创建工作内容,优先推荐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工作成 效显著的单位为文明单位。(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 公室、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 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 典型做法和典型事迹。落实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 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全 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格尔木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 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61号)》《青海省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 工作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厅发〔2020〕120号)和《海西 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西人社局〔2021〕 22号),切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难题,结合实际,特制 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 1.加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格尔木市基层就业联络员 作用,广泛收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 业服务窗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青海人社通”手机 APP和“格尔木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平 台,持续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等公共就 业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促进就业供需对 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格尔木市委、市 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技能培训。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失 业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根据企业用工需 求和农民工个人培训意愿采取就近培训、菜单培训、订单 培训、特色培训等方式,开展电商、烹饪、物流、民族手 工艺、家政护理、保育等技能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 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 开发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 行为。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 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加大 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针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 工的就业歧视。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招工用工责 任,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就业援助。切实通过“线上线下”全面落实就业 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 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 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 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格尔木市委、市总工会、 市妇联、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生活保障。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 策,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要求,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 ,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 、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 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 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未纳入低保 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 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落实稳定岗位 6.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加强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 、公共服务业和农牧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 ,强化油、气、煤、电、水、地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确 保格尔木市现有企业达产达效、稳定生产,最大限度稳定 农民工就业岗位。(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7.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市减 税降费、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减、免、缓、返、补”、房租 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格 尔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强化落实金融政策和奖补措 施,积极发挥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作用。进一步 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力度,提升小微企 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 业融资渠道和方式,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 支行、海西银保监分局格尔木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帮扶外贸企业。认真落实稳外贸政策措施,围 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 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积极应对风险挑 战,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跟踪落实格尔木市外贸重点企 业的订单,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 化局、格尔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依法规范裁员行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 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 采取以工代训、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 定工作岗位,优化用工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协调劳动关系 ,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就业优先扩大就业 11.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深入开展“审批破冰”活动 ,健全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备案、 建设用地、信贷融资等问题。加快基础设施、生态环保、 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将政府债券资金作为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创造农 民工就业岗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12.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 和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动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通过 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点亮夜市经济,做活假 日经济,发展会展经济,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大力 发展服务业,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消 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 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 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市工业商务科技 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妇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13.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立足格尔木特色优 势,加快盐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服务项目。加 快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冬春季旅游产品,串联旅游 景点,延展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 ,扩大旅游增加就业增长点。鼓励引导研发大众化文创产 品,积极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探索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 知、生态教育等旅游方式,以文化拓展旅游,增强旅游业 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落实国家、省、州、市支 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 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 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 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支持农民工从事直 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积极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5.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大力发展藏羊、牦牛、枸杞、青稞、藜麦、中蒙藏药材 等特色生物产业。鼓励农民工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开发,重 点发展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牧业技术、农牧产品加工 、“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电子商务、农牧区合 作经济等领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 ,加快乡村振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 力。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 特色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 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 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将发放 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 留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壮大劳务品牌鼓励就业。通过加强劳务经纪人队 伍、搭建用工服务平台等措施,加强枸杞采摘用工供需对 接,不断壮大“格尔木市枸杞采摘”劳务品牌,引导鼓励本地 农民工通过枸杞采摘和从事田间管理实现就业增收。(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和 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返乡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 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 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 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 其中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 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加快创业载体建设,政 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 ,优先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 创业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商务科技 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国家税务总局 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 19.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鼓励劳务中介机构、劳务 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各类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一般失 业人员就业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劳务经纪人 带领农民工有组织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劳 务经纪人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对口援建劳务协作。加强与浙江援建地区的 信息对接,多渠道收集并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协调组织浙 江企业参加格尔木市招聘活动,帮助农民工更好就业择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六、优先保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21.优先组织外出务工。始终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 摆在最突出位置,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 补贴、送培训的“五送”服务活动,向贫困劳动力精准推送岗 位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技能培训、组织转移就 业、落实各项补贴等具体举措,引导和鼓励贫困劳动力外 出务工,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先做好就业帮扶。充分尊重贫困劳动力意愿 ,将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发展农 牧业生产、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车间复工达 产、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方 式,多渠道促进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先进行托底安置。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 管理,调剂生态管护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村级小型公 共事业建设优先安排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 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工作责任保障就业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 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就业工作重点,坚持市 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健全机制,综 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困难农民工得到及时 救助。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市促进就业 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部门联动。人社部门要依托促进就业(农民 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 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完善行业产业 发展规划,助力稳企稳岗;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生活 困难农民工兜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各项 工作资金保障;农牧、林草等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 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计 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监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 、准确反映当前格尔木市的就业状况;扶贫部门要配合做 好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大力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媒介、推荐推 广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好 政策、好措施、好方法,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关注度。广泛 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和感人经历,挖掘为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优秀农民工 ,返乡创业带头人和乡村企业家等,加强典型宣传推介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 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西州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居民就业稳定就 业形势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全 力做好我州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居民就业稳定就业形势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 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青 政办〔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 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存量 1.抓实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提供疫情防 控工作相关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 控措施,做好一旦发生疫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2.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全面落实省州关于推进复工复产 的决策部署,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面恢复 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 服务业和农牧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强化 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 工复产、达产达效。 3.提高服务便利度。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 复产、达产达效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 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 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难题,保障企业复工所需防 控物资。 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 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 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 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延长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 策执行时间。 5.落实企业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 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限至2020年 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减免期限至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 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6.阶段性减缓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 6月,减半征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不含生育保险)。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7.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持续优化服务,全面落 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 业补贴等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8.灵活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0年6月底前,允许 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 的企业出具承诺保证书后,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确保不影响复工复产进度。 9.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 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 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 时响应机制,提供“一对一”用工服务。针对我州人力资源不 足瓶颈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招工难的问题,通过给予用工 企业招聘费用补贴,鼓励省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 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全面参与州内企业员工招聘和跨区 域引进劳动力资源。州内企业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等中介机 构招聘员工的,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三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补贴。 10.扩大线上招聘服务。深化政企合作,畅通复工信息 ,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海 西州手机就业服务平台”、“青海省人社通APP”等平台广泛 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 带动就业潜力,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加大线上招聘力度 ,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专项行动 。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上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 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 式。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业,提高复工率,切实 为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难的问题。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11.发挥产业链带动就业作用。围绕“五个示范省”建设 、“四种经济形态”培育壮大、“五个千产业集群”打造,加快 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特色生物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构建以柴达木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升级版”为目标的循环产业集群,以推动重 点产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 12.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扩岗就业。深入开展“重点项目攻 坚年”和“审批破冰”活动,建全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项目审批备案、建设用地、信贷融资等问题。加快 镍钴矿采选、超白太阳能玻璃、120万吨优质纯碱、40万吨 阴极铜等重大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开复工工作,积极落实 水电路等要素配套条件,力争所有项目全部开复工。抓住 国家和省上正在编制“十四五”规划、扩大“新基建”等领域投 资的有利机遇,加强项目谋划,做实项目前期,加大沟通 协调力度,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项目计划,以推 进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扩岗就业。 13.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坚定不移走产业集群 发展道路,推动工业经济提质量、增效益。改造提升传统 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通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 、价值链,着力培育工业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中小微企 业提档升级。深入开展“暖企行动”,加大煤气电等要素协调 保障力度,促进企业提产增效。落实好国家、省上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的优惠政策和州上的具体措施,打好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组合拳”。建立工业产品市场价格研判预警机制 ,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控,加大按旬调度和监测力度 ,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促进全州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 定。 14.大力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加快释放新冠肺炎疫情抑制的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需求 。立足海西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质量管理、信息服务 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发展的配套支撑能力。做优商 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打造 格尔木、德令哈城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加快旅游基础设 施建设,优化旅游服务项目,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 冬春季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谋划一 批具有海西特色的文化活动,办好“环湖赛”闭幕式、第二届 柴达木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促进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 持续增强。 15.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带动就业。继续实施“百项改造提 升”和“百项创新攻坚”工程,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 业数量继续增长。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 使用效益。健全技术创新共享机制,依托省内外科研平台 资源,大力推进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等平台科研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推动产业 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引进人才,培养实用人才,用好 本土人才,为现代化强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以 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驱动发展。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6.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 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 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推进商务领域改革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 17.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不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倍 增效应,全面推行“创业培训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 基地+创业示范引领带动”的“四创”工作模式,严格落实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 务,鼓励和引导具有我州户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 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力度,我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 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 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 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 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 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财政 贴息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 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 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 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 )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 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 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8.畅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 的重点群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 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双创企业、小 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 “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 动,提升金融供给水平。 19.支持多渠道灵活创业。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在 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定无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