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2021年关于基础设施的材料汇编(6篇)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2021年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80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 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全额 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 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 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 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收费标准为210元/平方米。执收部 门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建设项 目报建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计算 公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审批的总建筑面积-房屋 建筑地下室部分面积)×210元/平方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危房 )改造项目中用于原居民安置或回迁的住宅和非营利公共 配套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的住宅及非营利公共 配套设施; (二)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 等); (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 、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孤儿等困难群众家 庭)自建房;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 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降低标准征收。 (一)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 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 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工业类项目(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 )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 准的50%征收; (四)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 50元/平方米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套内面积超过85平方米的,超过 85平方米部分的面积(包括超出部分的公摊面积)按210元 /平方米标准征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 定应降低标准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信用承诺函、 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文件材料。执收单位受理后5个工 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减征、免征规定的或需要补充相关 材料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 时间;对符合减征、免征规定的,执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 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市 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 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 纳,由执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申请缓缴 或分期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50%。 第九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缴 款人因故提出退付且符合规定的,由执收部门按规定于5个 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 经批准缓、减缴、免缴以及退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执收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和减 征范围的,适用免征的规定。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审批建设项目用途不 符合减免征收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执收部门补缴已减免费 用。 第十一条 执收部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 目、标准、依据、流程及减免征收等内容,规范收费行为 。执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 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 专项配套费。各执收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或缓缴、分期缴纳时间到期后,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纳 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 ,执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卫 生健康、旅文、教育、交通、商务以及各区政府(育才生 态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减免界 定依据详见附件。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4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具体应 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本办 法印发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在2021年1月1日前已 完成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适用缴费时的征收标准。在 2021年1月1日前已办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办理时适用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程序按本办法执 行。 2021年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 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 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 意见》(吉政办发〔2020〕35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补 短板各项工作,全面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水平,制 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十四五”开始,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完善城 乡电、水、气、热、通信、交通设施薄弱环节,实现补短 补断补缺保基本;第二阶段,对标国家、省标准体系和质 量要求,实现全面达标;第三阶段,深化提质提标,实现 全面提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逐步推进城乡均等化。 二、具体任务 (一)供电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加快推进 四平220千伏电网完善工程等项目建设,提升电网安全运行 水平;加快实施220千伏双辽变主变增容等项目,保障各类 园区用电需求;建设双辽经开、双辽东明等66千伏输变电 工程,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智能配电网,提高自动化有效覆 盖率;扩建伊通景台、双辽卧虎、梨树孤南等变电站,提 高农村地区供电能力。重点谋划“新基建”工程,逐步提高电 网建设标准、改善电网网架结构,满足防灾抗灾要求。加 强供电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缩短巡视周期,增加特巡频次 ,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效管控设备安全。提升供电应 急保障能力。建立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及时预警,适时 启动应急响应。在《四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 框架下,完善应对各类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的工作制度和 工作程序,持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责任部门:市发改 委、四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供排水基础设施。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持 续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老旧饮水工程改造等项目建设,农 村自来水普及率要达到95%以上。配合推进中部城市引松供 水二期(四平段)等项目建设,完善四平地区水网框架体 系;加快建设一水厂、四水厂改扩建项目,推进城市供水 区域加压泵站工程建设,增设储水设施,提高原水断供时 应急响应处理能力。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制定供水管 网改造计划,逐步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农村供 水规模化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提升排水设施系统化 水平。加强排水防涝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城市污水收 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系统。“十四五”期间,对城区 30余条道路合流制管线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改建排水管 线87公里。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再 生水回用、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 网短板。加快实施城区配套管网提质升级项目,提升城镇 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强供排水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建立 管线巡查、设备巡检长效工作机制,落实整治管线工作责 任制。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 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逐 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以水养水”。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隐 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 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保 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建立重点易涝隐患风险点排查长效 机制,落实易涝区段整治责任。提升排水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排水防涝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停电引发的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畅通报修渠道,保障群众投诉和 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分级启动应急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完善洪涝灾害 应急联动机制,构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加强城市降 雨情况、暴雨时涝区分布等风险预警,提高排除积水应急 能力。建立完善污水管网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确保 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 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供气基础设施。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加 快推进城市和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加快天 然气长输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速度,延伸管网覆盖范 围,推进建设吉林伊通天然气长输管线及配套设施项目。 加强供气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全面排查燃气场站的设备设 施安全运行情况,提升天然气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推 进居民用户“阀、管、灶”改造。推动燃气企业智能化升级 ,全面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水平。提升供气应急保障 能力。强化供需衔接和预报预警,及时采取各项保供应对 措施。督促气源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根据保供形势适时启 动。推行全封闭式厂房或设置防雨雪罩棚,减少极端天气 对燃气设施影响;鼓励具备条件的场站建立燃气或柴油自 备电源。提高使用液化天然气县(市)运输能力,配备相 应物资材料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 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供热基础设施。提高城乡供热保障能力。合理 调整供热结构,逐步增加清洁能源供热比例,扶持发展利 用风电能、生物质发电和背压机组供热。在伊通县开展中 小城市“一城一网”建设试点,建立网源分离供热体制。开展 智能供热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室温可测可控、系统自主优 化的全网调控系统建设。开展城市供热管网普查,加大陈 旧供热管网改造,推进智能热网建设。推进农村清洁能源 设施建设,倡导清洁能源采暖,引导农民用沼气代替农作 物秸秆解决燃料问题。加强供热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开展 供热企业规范化建设,强化日常巡检和定期维修保养,降 低事故发生概率。提升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制定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应急发电设备、送水车辆、煤 炭储备体系及调度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政府) (五)通信基础设施。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实施 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保障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等 极端情况下基本通信畅通。强化线缆保护能力,减少光缆 阻断事件;改造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保障设备 设施安全运行;围绕重点区域建设完善多回路通信线路 ,实施双路由策略,提升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立完善通 信运行监控保障平台和专业维护保障队伍。对室外通信设 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排险加固。推进大数据 灾备中心建设,动态调整核心关键设备均衡负载,及时优 化电路(链路)路由配置。定期保养维护不间断供电等设 施,保障设备运行状态完好。提升通信应急保障能力。建 立健全分级响应机制,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提升综合处置 能力。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更新,确保 重要设施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通信办、中国移动四 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四平分公司、中国电信四平分公司 ,各县〔市〕区政府) (六)交通基础设施。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配合 推进长春经辽源至通化(经伊通县)高铁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推进公路网建设。实施“交通强市”战略,完善“二轴三 环四射七联络”公路运输网络。加强城乡间区域快速大动脉 建设,重点推进国道牙四公路桑树台至四平段建设项目、 国道抚松至公主岭营城子镇至伊通镇段改建项目、叶马公 路二龙湖至叶赫段建设项目、四杨公路建设项目、四伊跨 湖公路项目,进一步打通“断头路”,疏通“瓶颈路”。加快推 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农村公路成片联网、提档升级 ,配合推进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环线建设。加快推进 四平货运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吉林省中南部综合交通 运输网络。加强交通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加强救援队伍建 设,储备应急技术设备、物资以及高效、专业的救援队伍 。完善通讯网络,实现铁路、公路全覆盖。加强公路日常 养护和重点路段、关键节点专项养护,持续提升公路防灾 抗灾能力。提升交通设施应急保障能力。健全交通预警、 应急信息沟通机制,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先救援 、再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置,确保应急通道畅 通。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及时恢复 运输保障能力。提高保障队伍应急水平。按照平急结合、 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构建多层次交通应急救援队 伍。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应急局等相关 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联动响应。加强交通运输应 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强化专用机械设备、应急物资储备 ,定期组织交通应急队伍集训演练,完善征用补偿机制 ,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 通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办、市发 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六大领 域的具体任务,成立七个工作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 门配合,负责统筹推进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 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 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推进实施。供电组、铁路机场组由 市发改委牵头,排水组、供气组、供热组由市住建局牵头 ,供水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公路组由市交通局牵头,通信 组由市通信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牵头部门要求,结 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通信办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 (二)强化项目推动。将“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转化为 切实可行的具体项目推进落实。加强项目谋划,加快 2021年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完成立项审批,解决好用地、 用工等问题。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协调,加强电网、水网 、气网、热网、通信网和交通网之间的保障衔接。加快基 础设施标准化和数据化建设,强化大数据、云计算、5G、 光纤传感等技术应用,有序推进数据共享,实现资源整合 效力最大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 局、市通信办、市应急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资金争取。加强与省厅(局)沟通衔接 ,积极争取国家、省各专项补助及专项债券资金。强化政 银企保合作,用好用足国家、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 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通信办、 市金融办、四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督导调度。各工作组、各县(市)区政府 要统筹制定本领域、本地区工作方案,建立重点任务清单 和重点项目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形成工作台帐。各工作 组要定期调度本领域相关情况,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要组织调度,及时将情况报 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工作落实。 2021年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 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 供热设施配套费和供电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市政建设配套 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 关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监控、隔离护栏、排水、绿化 、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 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 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 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 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配套 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条 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民用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2.基础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工业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单层工业 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 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免收基础教育配套费。 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由供水、供气、供 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合理拟定 ,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专项配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要求,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一)供水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表前 (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 (二)供气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住宅用户灶前 阀前(含灶前阀)和非住宅用户主管线接口前的供气设施 。  (三)供热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入户阀门 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四)供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装置 前(含计量装置,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的供配电设 施。  第九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综合配套费手续。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 性住房项目。 (二)军事设施及其配套附属项目用房。  (三)非营利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机 构建设项目。 (四)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 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业性用房)。  (五)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农民一户一宅不需要专项配套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 目。 (八)国家、省出台相关减免政策的,按照其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对已享受减免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 改变原定建设用途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 法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综合配套费。 对已缴纳综合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 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综 合配套费差额。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属于 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 ,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市行 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 城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 合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综合配套费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根据 城市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市政建设配套费使用计划,经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使用。 市教育局根据中心城区学前教育、中小学发展规划负 责编制基础教育配套费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 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配套费应当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拒绝 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应当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并 将拒不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单位 名录,抄送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 、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需要另行制定 或调整的,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外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 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15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淄博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 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抢抓新经济发展重大机 遇,大力提升淄博数字化和智慧化水平,培育全市经济发 展新动能,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认真落实《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山 东省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及《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 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的规划部 署,坚持“紧盯前沿、打造生态、沿链聚合、集群发展”的产 业组织理念,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融合应用为导向,以 科技创新为驱动,以提升基础设施及应用的数字化、智慧 化水平为目标,聚焦产业生态培育、应用场景拓展,加快 构建互联感知、智能高效、创新引领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性,总体布局、前瞻规划 充分发挥淄博地处省会都市圈、辐射全省的区位优势 ,突破区域思维,构筑西靠济南东连青岛的发展格局,谋 划淄博新基建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资源,开展全局性 规划和部署行动路径。 充分结合淄博实际,展望未来发展需要,全方位科学 论证,适度超前谋划、注重引领示范,积极申请和试点前 沿基础设施,吸引顶级人才,探索淄博数字化、智慧化、 生态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把握系统性,统筹推进、融合发展 统筹传统基础设施与新型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坚持工 程基建和社会基建并行推进。结合我市规划基础,突破组 群式城市发展的空间壁垒,整合技术、市场、社会、资本 等各类资源,构建信息、能力互联互通体系,集聚淄博优 势。 注重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的协同,发挥创新 基础设施的共性支撑作用。加快项目、场景、技术的融合 发展,突出淄博城市发展的核心要素,推动淄博数字化发 展。 (三)明确导向性,服务产业、保障民生 结合淄博“四强”产业及创新产业规划,利用数字化为传 统产业升级、新产业培育赋能增效,打造产业链协作共赢 的生态集群,提升产业的市场活力和竞争能力。积极布局 工业互联网、智能计算中心、氢能等产业领域示范。 以服务民生、提升幸福感为落脚点,推进新技术与社 会服务、公共管理的深度融合,构建智能绿色、集约高效 的城市应用场景,让科技服务于人民,显著提升生活体验 。 (四)注重可行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坚持政府引导,重点做好制度供给,加大政策保障 ,优化发展环境,着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政策性引导 、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调动多元 社会力量参与,引入社会主体进行新基建投资建设和运营 管理。 三、行动目标 到2023年,基本形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