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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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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汇总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2、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双重预 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 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 要手段。 3、落实“三管三必须”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 “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 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 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的新高度。 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 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 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 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 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 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 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 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 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 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 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 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 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 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 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 心要义。 4、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 设专职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 :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 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 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 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 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 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 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 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 ,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增 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 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 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 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