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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专题研讨会发言材料汇编(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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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专题研讨会发言材料汇编 (7篇)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发挥税收在国家治 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今年x月,中办、国 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迎来继20xx年国税地税“合 作”、20xx年国税地税“合并”之后的第三次变革,其特征可 概括为“合成”,即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 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实现税收征 管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 的一体化融合升级,推动税收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加快建设智慧税务,积极助 力国家治理方式变革 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是当前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普遍做法。20xx年xx月,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召开的税收征管论坛 (FTA)线上会议,提出了以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为主要内 容的税收征管x.x。相较于FTA税收征管x.x愿景,《意见》 不仅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我国税收 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时间表、路线图,并提出 了一系列具体打算,很多举措在实现时间、覆盖范围特别 是综合集成上,超越了FTA税收征管x.x。 贯彻落实好《意见》,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端服 务平台、税务人端工作平台、决策人端指挥平台,全面推 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这几个平台的建成,能够充分发 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全面深入反映经济社会整体运行及不 同区域、产业、企业等方面发展情况,将有力促进提升国 家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按《意见》要求推 进的发票电子化改革,可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 素电子化,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促进档案、财 务管理等数字化变革,进而推动建立企业财务和税务领域 一整套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 发挥撬动作用。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深入推进精确执法 ,不断提升税收法治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 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 的科学指引下,税收法治建设大踏步向前迈进。税务部门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 ,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与此同时,坚 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连年圆满 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 理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意见》提出推进精确执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 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重点突出 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深入推进严格规范执法。《意见》对构建全 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 监督体系等作出部署,将推动建立“四个有人管”风险管理机 制,即风险该发现没发现有人管、发现后没及时推送有人 管、推送后没及时处置有人管、处置后没及时改进有人管 ,从而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改进。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意见》强调 ,要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 ,让税务执法更显温度。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 犯罪的界限,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对 首次发生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将《意见》落实落细,将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的质量和 效能,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大力推行精细服务,全面落 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根本要求 税务部门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频度最高、联系 最紧密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之一,服务着几千万企业纳税 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亿多缴费人。税务部门始终把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连续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税务人的“用心 ”,换来税费服务举措的“创新”,税收营商环境的“清新”。 《意见》提出推进精细服务,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 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按 照《意见》部署,精细化税费服务可以精准识别和分析纳 税人缴费人的实时和潜在需求,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智慧税 务了解某方面的税费政策,系统就能向其推送与之相关的 政策及操作信息,提供更多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更为便捷 的是,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 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 正信息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报税缴费负担。由过去 只给税收法规制度,税务专管员上门“收税”的“被动遵从 ”;到目前较为普遍的既给制度又给算法,纳税人网上“报税 ”、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主动遵从”;再到既给制度又给算 法还给数据,税务部门算出税来请纳税人确认、自动“算税 ”的“协同遵从”,智慧税务将推动税费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拓宽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新路径。 以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为重点,科学实施精准监管 ,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国家治理效能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 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特别是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 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税收秩 序。近日,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 总署、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对常态化打击“三假”违法犯 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 ,持续保持严打严防,推动实现长治长效。 《意见》提出推进精准监管,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 “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一方面,强化 精准分类施策,对高信用低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少打扰 ,对低信用高风险的纳税人严管理、严监督,努力实现对 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另一方面,强化 精准依法施治,对不法分子恶意偷逃税行为,坚决严厉打 击,毫不手软。随着精准监管的深入推进,将持续营造对 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良好监管氛围 ,在维护国家经济税收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税 收服务国家治理效能。 以共建共治共享为遵循,积极拓展精诚共治,为国家 治理现代化提供共治样本 近年来,税收共治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起步,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提升,在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 中深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 划转中又取得突破性进展。每经历一次重大改革,各部门 、各地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就加深一层,税收共治 的局面就更加拓展和牢固一些。 《意见》提出推进精诚共治,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 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 治新体系,并对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 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等作出部署。《意见》印发 后,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均制定了 本省的实施方案,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本省“十四五”规 划或重点工作,细化实化税收共治的具体措施,有力有序 推进改革任务落地。 全国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力以赴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为服务国 家治理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更大的税务力量 。 健全地方税体系重在培育地方税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 提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其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 地方税政管理权”是重点任务之一。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 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 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 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是重要支撑,关键落脚点在于培育 地方税源。 健全地方税体系意义重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保留了19xx年分税制的特征 ,并逐渐形成了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所得税为辅,间接 税为主、直接税为辅,企业纳税人为主、居民纳税人为辅 的税制结构。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货物和劳务 税,营改增后尚缺乏主体地方税种。数据显示,20xx年全 国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xx%,消费税收入占总 税收收入的比重为x%。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与全国税 收收入结构基本类似。 “营改增”前,除了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 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这一部分划归中央)外,由地 方政府征收的营业税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xx%左右,营业税 曾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xx年全面实施“营改 增”以后,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变为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 与此同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资源税和车船税等在内的财产和行为税收入虽然归属地 方,但是其占比基本保持在xx%—xx%之间,无法为地方带 来充足且稳定的税收收入。虽然“营改增”后地方政府主要通 过共享增值税获得税收收入,消费税改革导向也明确提出 将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放地方,但地方税体系缺乏稳定 主体税种的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 经过xx余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财力占比逐步提 高,地方政府财力占比相对下降,但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 责任较之前更大。20xx—20xx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略高于 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但地方财政支出占比远高于中央财政 支出占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成为弥补地方政府财力 缺口的重要工具。十年间地方政府承担了高于其本级自有 税收收入一倍以上的财政支出,地方政府接受的转移支付 数额约占其本级收入的xx%左右。 从战略全局健全地方税体系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体系 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必须 要站在国家治理高度,秉持系统观念,在新发展理念的框 架内,从战略全局统筹安排。 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地方税体系建 设绝不是仅仅为地方政府寻找自有税收收入这么简单。所 谓系统观念,就是要求地方税体系建设既要处理好与新税 种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原有税种的关系。具体而言,一 方面,在培育、建设地方主体税种时,其课税对象必须是 不可移动物,主要应是与房地产保有相关的税种;另一方 面,考虑到地方现有主体税种为货物和劳务税,因此改革 过程中,必须考虑我国特殊发展阶段,渐进式推进地方税 体系改革。 二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地方税 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体现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 关系,更关乎地方治理。因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既要立足实际,又要着眼未来。要将地方税体系建设纳入 到国家治理的框架之下,从战略全局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以地方税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国家治理的高度破除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的制度难题。 三是地方税体系建设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 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在地方税体系设计、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落实 到地方税体系建设上,就是要求在突出税收收入的“地方”属 性,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的自有收入的同时,兼顾地区经 济、社会、生态和人文特征。 为地方政府打造稳定税源 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 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 理权”。换言之,对地方税体系进行优化,是“十四五”时期 建立现代财政和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 一是在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完善共享税 分成模式。当前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 较高,因此地方政府在尚未有成熟的自有税种以前,涉及 地方税体系的改革都要在货物和劳务税为地方收入主体的 背景下进行。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优点是面向企业、便于 征管等。因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发挥货物和劳 务税为主体的优势。货物和劳务税同时也是我国主要的税 收收入来源,并且其收入基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共 享税的特点是有助于实现两级政府的协同,将主要税种作 为共享的税制结构既能发挥给予地方政府财政激励的优势 ,又能尽量规避过分税收分权导致的各种征管漏洞。这是 我国不断摸索的结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未来仍应在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共 享税分成模式。 二是探索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税源,适当赋予地方政 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税收管理权表现在自主调整税率和 减免税收等税制要素。“十四五”时期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扩 大税政管理权,可以将一些具体税种的税收管理权赋予地 方政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房地产税相关的 改革逐步推进。从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到“十四五”规划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 ,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房地产税改革没有现成的可 直接套用的经验,需要我国不断渐进式摸索。总之,健全 地方税体系需要持续探索为地方政府构建稳定税源,适当 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服务需求侧管理 2021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 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中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 ”“要建立起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释放内需潜力,加快培育 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扩大居民消费,提升消 费层次,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 史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强调,必须建立扩大 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 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 局,做好加强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我们全面把握和 深刻理解需求侧管理的新内涵新特点,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服务需求侧管理。 需求侧管理有了新内涵 我国早在“十一五”规划中就已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 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 长的拉动作用。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保持社会 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如今提出的“需求侧管理”显然与之前 的“扩大内需”有着本质的区别。20xx年“扩大内需”是以“扩 ”为主,旨在做大规模;现在的“需求侧管理”不仅要扩大规 模,更要优化结构、有保有压,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 生活的需求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这一点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过去我国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关注较少。随 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度也 开始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大提出将生态文明建 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20xx年我国开征环境保 护税,在税制上正式向环境污染宣战。 20xx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 辩论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 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 ,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3060”碳达峰和碳中和目 标的提出,表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正在向更高水平迈进 ,完成了从对环境污染重视不足、向环境污染宣战到碳达 峰和碳中和的“三级跳”。 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和实现,将赋予“高质量发 展”更加丰富的内涵。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 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过程中,财政必须勇挑重担。 “3060”也将对我国财税体制的运行产生全面系统影响。 例如,财政收入中的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 主体税种之一。20xx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消费税占税 收收入的比重约为xx%,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消 费税当中,有大约一半来自于成品油消费税等能源消耗和 碳排放相关税目。如果我国2025年前成品油消费“达峰”,那 么我国消费税必须“腾笼换鸟”,置换成为“糖税”等服务人民 群众美好生活的内容。在财政支出领域,我国转移支付体 系当中也需要考虑更多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因素,助力国家 早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处理好“三驾马车”之间的关系 新时代做好需求侧管理就是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处理好优化投资结构、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等方面的关 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投资的重点要从 传统基础设施转向乡村振兴和科技创新,包括新型基础设 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等 。 在出口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形势的研判,准确识变 ,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要注意发展好本土的免税经济 ,引导过去境外购买力的回流,解决好过去经济发展中“墙 里开花墙外香”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国内 供给质量、改善需求体验、优化需求环境,推进高标准市 场体系建设。 消费是我国需求侧管理当中的“压舱石”和“战略基点”。 在外需波动性加大的背景下,做好内需的管理工作显得尤 为重要。同时,满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 需求,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需求侧管理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处理好需求牵引供给 、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动态平衡问题。不能就需求谈需 求,要从产业链、供应链,甚至现代经济发展体系角度深 刻思考需求侧管理问题。例如,在面对农产品“卖难”或价格 波动的问题时,既要组织好生产,也要保证物流常态,还 要有必需的物资储备,以便平抑价格波动;同时,还要利 用现代信息平台引导种植和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从供给 侧来看,我国的很多农业区丘陵山地较多,适合精耕细作 ,因此要发挥好“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实现与乡村振兴的紧 密结合,保证关键农产品不断档、不脱销。同时,我国是 一个人口大国,必须要立足本土做好需求侧管理,防止一 些国家出现的粮食等老百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起大 落。 财政应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 在需求侧管理当中,财政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 作。 第一,要保障好刚需。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力 支持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保障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其中 ,要及时识别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需求,对养老、托育等 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要像重视“硬性”民生需求一样,满足好 老百姓“柔性”的服务需求。 第二,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是新 发展阶段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对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 、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需求牵引供给和供给创造需求的 供需之间更高水平动态平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要抑制不合理需求。坚持“房住不炒”原则,防止 经济脱实向虚;加深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不仅要 坚持对环境污染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而且要按照碳达峰 、碳中和的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推动我国 经济社会更可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在欧盟的碳关税等边境 调节税变革当中赢得更大的战略主动权。 第四,要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做好现代财税体制建 设。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很多经济形态已加速从 线下向线上迁移。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资源配置 效率,更好更快地满足了群众差异化需求,也为我国经济 发展赢得了先机。但是,数字经济也对基于传统经济形态 的财税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我国税制建设和征管 力量不能及时跟进,就可能导致税源流失、财政收支紧张 ,进而不同经济业态存在不公平竞争问题,甚至出现劣币 驱逐良币的现象。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要求我们构建针对 平台企业、入驻商户、网红及其代理的“三支点”税制。平台 经济的发展,还导致税源向平台经济所在地集聚,这就要 求财政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出现新的税收收入与税源地之 间的背离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按需施策精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近期,各地政府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劲头很 足。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海南自 贸港纷纷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坐不住 了,积极酝酿各自地方版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揽 子财税政策方案。分析这一情况的主要背景,一方面是国 内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克服疫情冲击的影响,另一方面则 是对于中美贸易摩擦围绕高新技术进行的多轮角力的反应 。 “地方版”优惠政策必须在税法框架之内“做文章” 各地之间角力的主要抓手是税收。但需要提醒的是 ,不管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 政府都没有税收立法权。根据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 求,税法调整要由中央统一部署。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不 突破现行税法的框架,同时又能给本地企业以实实在在的 好处,考验着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智慧。比如,《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xx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 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 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 超过x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既遵循了税法征 税的基本原则,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企业可以获 得递延纳税的优惠。 税收优惠应进一步辐射高新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眼睛只盯着高新技 术企业“打转转”,只有将视野拓展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市 场主体才能真正奏效。 不少地方规定,对于“卡脖子”技术的生产研发类企业 ,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可以追溯 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号)。其中规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 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xx%的税额幅度 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问题在于,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没 有自有房产,其生产经营房产多是租借而来;为此,要想 使相关企业获得实惠,可能需要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展至给 高新技术企业出租房产等经营场所的经济主体。当然,出 租方也可能是“一房多租”,这就需要政策进一步细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兼顾研发“外挂式”和“内嵌式”等不同 发展形式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xxx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xxx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 项政策的主体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即其主要是技术 研发,而成果转化在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在20xx年中央 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 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加快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来谋划和 推进。”显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研 发-转化”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况,而对于“内嵌式 ”研发转化一体化的“全能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似乎是不 够的。市场主体量大面广,我们的税收优惠必须提高对它 们的兼容性,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基型”间接优惠或优于“税率型”直接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选择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税基型”间接税收优惠效果,要好于“税率型”的直接优惠。 直接给高新技术企业降低适应税率,存在选择性差、政策 成本高、扭曲市场等问题。但是,目前我国xx%的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已经比较高了,进一步上调的空间 有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对于研发费 用增长率较高、研发投入强度较大的企业制定更有针对性 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扶持要考虑企业“想要什么” 激励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只考虑政府 部门“供给侧”可以出台哪些政策,更要考虑作为税收优惠政 策的需求方的企业真正需要哪些。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供 需错配”、费力不讨好的情况。目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的“三大难”分别是融资难、研发难和科技成果转化难。 在当前疫情冲击严重的背景下,企业最需要的可能还是直 接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应该是后置的。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部门似乎应该按照这样的 顺序思考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措施:先考虑财政补贴,再考 虑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其后是政府贴息,最后是政府担保 。其中,财政的政策成本从高到低、对企业的帮扶作用由 强到弱。具体来看,财政补贴是真金白银、直接增加企业 的现金流,对现在很多企业“雪中送炭”,当然政府成本也最 高;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政府贴息都是注重发挥好财政资 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及示范作用,旨在帮助企业降低融资 成本;而政府担保的成本最低,是对企业融资的增信行为 。 笔者认为,降低企业的用地、用工、水电煤气等成本 可能要比税收优惠政策更重要。此外,如果政府部门能够 形成重视基础研究的良好心态并打造相应政策环境,而不 是寄希望于“短平快”的政策,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则可能 达到更好效果。 大数据赋能税收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以来,大数据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驱动 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 一,标志着我国进入大数据红利大规模释放的时代。税务 部门从战略层面规划税收大数据建设,不断深化税收大数 据应用,充分挖掘和发挥税收大数据的效益,积极推进税 收治理现代化,为税收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服务 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六稳”“六保”作出了积极 贡献。 夯实税收大数据基础建设 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大数据发展战略和税收现 代化目标,探索建立全国性数据仓库。随着20xx年金税工 程三期系统全面上线,以及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 新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建设的推进,国家税务总 局基于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全力打造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 税收大数据平台,并于20xx年x月建成,实现了跨层级、跨 地域、跨系统、跨业务的数据协同。该平台通过整合全国 的税务数据,充分利用第三方交换、互联网采集等外部数 据,初步实现了数据全国大集中,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