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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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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 近年来,中央纪律一直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 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 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X省X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 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 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 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一、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 (一)内部分工协作情况。一是优化职能分工。监督检查部 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 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 地区或部门。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 制。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 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 态情况。二是规范线索移送。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 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 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管理 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审批监 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 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精细 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 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通 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 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外协作配合情况。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 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 高效运转。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 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 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二是建立协查机制。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 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 领导审批。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 其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承办部门。三是完善法法衔接。对涉刑 案件采取“一程序、双立案、全案审、分项处理”的工作方 式,确保党纪政务处分与移送司法要求相互贯通衔接。由案件 审理部门对接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与检 察机关的衔接、会商、协调等工作,协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检 察机关意见做好补充调查工作。 (三)履行纪法职能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 掌握联系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执行情况和纠正“四风”问题等。积极协助市委履行 主体责任,改进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方式,对落实不力的干部进 行问责。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开展重 点项目督查。综合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研判分析市属国 企政治生态,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和扶贫惠民监督工作。贯通运 用“四种形态”,稳妥慎用调查措施,做到宽严相济。 二、部门分设后监督合力有待提升 (一)监督效能有待提升。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积累 了一批遗留下来尚未办理的问题线索,这些问题线索数量较 大,形成了问题线索的“堰塞湖”,处置这些问题线索牵扯了 大量精力,甚至影响了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虽然从融 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 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还应在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 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方面继续探索实践。监督检查部门和执纪 审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 源,做好警示教育、完善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二)横向联动配合不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