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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中极易出现的三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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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中极易出现的三种问题 格式指的是法定公文外形结构的组织安排,包括结构项目和附属标记,以及这 些项目和标记在页面上的安放位置和具体构成。虽然这些要求往往讲的是细节,却 是公文具有法定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显著表现,也是保证公文质量和提高办文效 率的重要手段。  目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依据的是2012年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尽管这两个文 件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执行情况仍参差不齐。常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具备的要素发生遗漏  《条例》中明确了公文格式18个方面的要素,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 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页码等,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意义,发生遗漏可能会引起一定后果。比如,份号 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作用是加强文件管理和利用,涉密文件如果未标注份号 ,会直接影响到文件的分发、查对、清退和销毁。又如,密级应标而未标的情况屡 见不鲜,个别单位甚至在直接转发上级单位涉密文件时漏标密级。《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由有关 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是该调整的要素没有到位  2012年《条例》修订时作出不少重要调整,但是至今有些文件仍旧未作调整。 比如,我们经常说的“红头”也就是发文机关标志,已经被统一为两种形式:一 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再加上“文件”二字,二 是使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