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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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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文件的组成 1. 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 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生效。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住所:(盖单位章)承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月委托代理人:(盖单位章)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签字)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 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 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 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 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 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 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 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 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 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 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 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竣工日期:指第1.16款约定工程届满 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1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 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 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 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 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 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 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 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 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 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 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   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 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   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 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 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 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 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 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 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 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   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监理人   8.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 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 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 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 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 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承包人   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 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 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 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 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 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 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 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 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 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 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 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约定的授   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 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 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 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 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 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开工   10.3.1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 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 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暂停施工   10.4.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 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 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 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 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工期延误   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 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 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 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 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 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 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 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 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 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 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 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 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 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 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 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 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 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 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 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