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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材料不得不掌握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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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材料不得不掌握的禁用 词和慎用词(值得收藏)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 订)》,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 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基础上,新增57条,总102条。一、时政 和社会生活类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 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 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2.报道各种事实特 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 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 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 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 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4.通稿报道 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 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 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 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 使用“老板”。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 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 似提法。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 义荣辱观”。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 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 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 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报道中只能使用 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 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 内涵。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 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 你老母、达菲鸡、装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 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 卵、日了狗、屁民、吃翔、╳╳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二、法律 法规类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 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 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 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 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12.对刑事案 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 人”。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 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 色彩的句子。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 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15.不要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 要称作“人大常委”。16.国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 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 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 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 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 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 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19.国 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 作“署长”“副署长”。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 院院长”。21.不宜称“中共╳╳省省委书记”“╳╳市市委书记”,应 称“中共╳╳省委书记”“╳╳市委书记”。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 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 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 成,可继续使用。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 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三、民族宗教类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 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 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 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25.禁用口 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 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26.少数民 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 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 族”等。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 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 族”或“突厥人”。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 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 姓,即使用两节姓名。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 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 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30.涉及信仰伊斯 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 说“宰”,不能写作“杀”。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32.香港、澳门 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 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 地区”来限定。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 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 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34.“台 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 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 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 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 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 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 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 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38.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 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 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 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 简称为“香港队”。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 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 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 大家庭成员。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 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 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 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 出国(境)管理。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 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 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 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 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43.内 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 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 澳。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 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 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 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 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 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 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45.不 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 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 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 为“次主权”地区。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 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 两制”方针政策。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 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 权分立”。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 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 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 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 教”,应称为“前主教”。49.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 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 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 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 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 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50.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 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 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 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 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 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 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台湾当局 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 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 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 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广 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 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 谓“国家”“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