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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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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分析 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与问题线索概念不清 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统计分析的科学 性,并对准确判断一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类处置方 式”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执行情况等造成了一定影响。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是一个老概念,根据上世纪**年代初 监察部印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以 及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 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等规定来看,它主要是指本级纪检监 察机关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举报材料,包括来信来访、电话 举报、网络举报等,强调的是“举报”、“本级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和“业务范围内”三个关键词,遵照“谁受理”“谁 负责编号入户”的基本要求,旨在解决信访举报件重复登记 造成的数量虚增等问题。而纪检监察问题线索是党的十八大 以来提出的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 反映本级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线索,不但包括本级纪检监 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而且包括从其他任何渠道 获取的违纪违规线索,强调的是“收集”、“本级纪检监察对 象”和“违纪违规线索”三个关键词,遵照“党管干部”的原 则,实行分级负责,旨在有效拓宽问题线索的渠道,对纪检监 察对象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尽量实行全方位监督,抓早抓小,动 辄则咎,严防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悲剧发 生。 信访举报件是问题线索来源的主渠道,纪检监察机关的信 访部门、相关领导受理的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材料均属于信 访举报件,但其办理后转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转到下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时,就转化为问题线 索,而不再是信访举报件。此外,还有一类从上级交办等其他 渠道收集的,则不需要通过转化而直接列入问题线索。信访举 报件与问题线索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二者的联系突出表现为:一是对象的统一性,二者 都是针对其纪检监察对象而言,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 对象,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均不涉及;二是侵犯客体的统一 性,二者均涉嫌侵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的六项纪律和有关规矩等。 其次,二者的区别突出表现为: 一是来源不同。信访举报件的来源只能是本级纪检监察机 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 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受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