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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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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推动校院(企)共建 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深度 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 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共建目的 第二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 的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 能,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在真实的 岗位上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条 校院(企)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 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 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四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医院(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 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四章 共建方式 第五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 式: 1.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医院(企业)提供全部资金、生产 设备和技术,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2.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以租赁形式提供部分或全部设 备,医院(企业)提供部分设备及全部经营资金,校企共同规 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 学生实训和管理; 3.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设备,学校和医院(企业)共同提 供资金及技术等,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 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工作室),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 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4.其他合作共建方式。 第六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依据不同实现功能分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