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
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虽然同为受文机
关,但是在用途、用法、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一、为什么要区分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
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
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
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如果
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
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
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
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
办理的重要基础。
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例
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规定:“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
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
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
办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
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
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二、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
主送机关对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决定了:(1)主送机关须对公文所涉事项
拥有相应权限。(2)主送机关的标注要准确、恰当,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工作
程序。(3)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分别介绍一下主送机
关使用与编排中的常见误区。
(一)主送机关使用中需要注意的6个误区
1.误以为所有文种都需标注主送机关。公文一般需标注主送机关,如通知、报
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等。但也有一些文种,如决议、决定、命令(令)、公
报、公告、通告等,通常用于大范围宣布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法定事项,因此不必
标注特定的主送机关。
2.将同一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发送。该情况主要见于上行文。一些下级机关
出于希望请示、报告得到更多上级机关重视,或者不想把上级机关标注为抄送机关、
单独报送显得更为尊重等考虑,会将同一件公文更换主送机关后重复报送给多个上级
机关。例如:(1)将同样内容的公文,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政府的名
义报送市政府。(2)以县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同时以县纪委的名义报送市纪委。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同一件公文被不同上级机关重复办理,扰乱上级机关的公文
处理秩序,甚至可能导致不同上级机关的处理结果互相矛盾。正确的做法仍然是明确
区分主送、抄送机关。以上面2种情况为例,第1个可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送市委、
市政府;第2个可以县委名义报送市委,同时抄送市纪委。
3.上行文、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不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条例》
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因此,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
主送机关之间必须是隶属或领导、指导关系。例如:(1)上级政府与下级党委(党
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不能以下级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
告。(2)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与下级党委、政府平级,因此不能以上级党委、政
府的部门名义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4.违规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条例》明确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
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
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这样规定是因为,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收到公文
后,要按程序办理并研究提出意见,再逐级报领导批准。如果直接将公文报送上级机
关负责人,则可能会绕过正常的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不利于公文的集中、统一、规范
办理。例如:(1)对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请示,办公厅(室)要根据本机关总体工
作安排和负责人日程安排,合理研究确定时间、出席人等,之后再报负责人批准。如
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能会造成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冲
突。(2)对于涉及上级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的请示,办公厅(室)需先征求职能部门
意见,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下级机关直接将请示报上级机关负责人
批准,则可能会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知晓、意见无从反馈等问题。
5.重复报送主送机关负责人。一些机关在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时,生怕上级机关
负责人不能尽快、亲自看到,就同时主送上级机关负责人,如县政府主送“××市
长并市政府”。还有的单位虽然没有在主送机关中并列标注上级机关负责人,但在实
际报送时却发送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在发送上级机关办公厅(室)的同时,单独
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1份。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给上级机关的公文,经办公
厅(室)运转后上级机关负责人肯定会看到,重复报送可能造成同一件公文重复处
理,也加重了领导的阅文负担。
6.将相互隶属的单位并列为主送机关。例如,请示、报告主送“市委、市委宣传
部”就是错误的。因为市委宣传部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如果公文涉及其职责,市委自
然会向市委宣传部交办,因而不必在主送机关中列出。如果确实有必要让市委宣传部
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可以将其列为抄送机关。
(二)主送机关的编排规则及典型错情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
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
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实际工作中,主送机关编排方面的典型错情主要有以下4种。
1.主送机关称谓不规范。《条例》规定,主送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
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需要注意的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