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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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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2021年 8月 说 明 1、为进一步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促进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健康发展,现修订 《浙江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21版),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制定 的版本同时停止使用。本合同适用于除全装修住宅以外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2、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 会共同制定并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共同发布。合同签订当事人可以参照使用,制 定和发布单位不负责解释。 3、经营者若在合同中另外拟定或修改格式条款(含附件),应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是一项涉及民生工程,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的居民消 费支出。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 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5、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甲方)应查验承包方(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 同应加盖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 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至少提前3天,向消费者提供拟签合 同文本及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四,确保消费者能详细阅读了解合同条款。 浙江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现场施工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一)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宅系合法所有或有合法使用权。甲方 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为经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二)装饰施工地址:市区(县) 路(小区)幢号(单元) 楼室。 (三)住宅结构: ,房型 房厅 厨 卫 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四)装饰施工内容:施工内容应正确、扼要说明主要工序。见附件一《装饰施 工内容表》。 (五)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料; (2) 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4) 乙方以每平方    元单价包干方式。 (六)双方约定并依照设计施工图纸合理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可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考虑人工幅度差,见附件二《工程预算清单》。 合同含税总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价格确认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总价的 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时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经双方约定增项后的结算总价 不应超出原合同价的10%。按实结算单个项目的结算价应与预算项目价保持一致;与 同类项目设计有差异的项目,结算价不应超过该类项目预算价的10%。乙方应在合同 报价中列出详细的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方确认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该部份的变更价应当按 实计算。 (七)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一)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除双方 另有约定外,不再收取设计费用。双方也可另行协商约定设计委托事项,设计费用单 列。 本工程图纸由 单位设计,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向 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 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并做好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若甲 方不清空或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负责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施工手续及施工人员出入 证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规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 的费用被物业管理部门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赔偿款项在工程款 中扣减。 (三)将物业管理部门关于居室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由乙方现 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退回甲方。 (五)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施工必备条件。 (六)负责协调因施工而发生的邻里之间的纠纷。 (七)不得要求乙方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要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燃气 管道、设备管线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八)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 工作。 (九)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验收、工程 主要节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十)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做好各项质量 检查及施工记录,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 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三)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四)保护好已有保护措施的家具和陈设。 (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六)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 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方负责支付拆除、垃圾清运费用。 (七)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的相关部门批准备案,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 性质,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 承担修理和赔偿责任。 (八)不得随意更改燃气管道、水表前管道和电表前管线。 第六条 开工前的准备 开工前双方共同检查居屋的水、电、电视、电话、网络、下水管道等线路是否畅 通;墙体、窗台有无渗水漏水;室内物品是否完好。要做好相关的现场记录,双方签 字认可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装饰装修材料的提供   (一)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 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 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遗失或 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承包方式采用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 料的,除附件三所列材料、设备外,设计范围内所包含的其他必要材料、设备均应由 乙方提供。乙方不得以附件四未包含为由,另行向甲方主张材料、设备费用。 (二)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未经 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 偿给甲方。 (三)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四《工程主材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 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 修材料和设备。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 方。   (四)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 工程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否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在规定的时 间内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 引起的责任。 (五)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 求,应当具备有效的出厂证明及合格的检验单。 (六)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有害物 质超标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坚持确认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符 合标准或人身伤害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 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和材料等。在签订附件五《工 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变更所造成的停工、工期延误和无法再利用而 造成的材料损耗等损失由甲方补偿,乙方两天内根据变更内容向甲方提出因变更而产 生的相关费用清单。 第九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不能保证双方约定的作业时间及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 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三)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耽误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一)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 求,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 合 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 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情况发生。如遇 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 复或赔偿。 (二)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凡发生工伤及死亡事故均由 乙方自行负责。为防范工程意外产生的损失,应购买工程保险,工程保险费用由 方办 理并支付,若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一)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56号)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二)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 担,工期顺延。 (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四)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手续,甲方在接 到乙方验收申请的七日内,不能组织和参加验收的,将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 方应予承认。若甲方对乙方的验收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复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 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因复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若复验不合 格,因修 理或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填写附 件六《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签字,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 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 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 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六)如甲方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以 前,由甲方(或委托乙方)组织安排相关部门认可、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 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若检测不合格,视其原因对发生的治理费用及再次检测费用按下列情况确定双 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1)乙方包工、包料的由乙方完全承担。 (2)甲方提供材料的由甲方完全承担。 (3)甲乙双方共同提供材料的,由甲乙双方所提供影响居室环境材料的比例相应 承担。 (七)工程保修: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 程保修期 年(不低于八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 的保修期 年(不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为 年(不低于两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 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填写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乙方同时提供竣工图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以《工程主材报价单》、《工程预算清 单》为本工程单价及数量的基础约定,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二)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对设计方案、预算确认 合同签订当日 % 元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元 工程过半(已完成石材或 瓷砖等饰面板的镶贴、门窗的 安装、瓦、木工工序基本完成) 油漆工进场前 % 元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 天内 %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 元 (2)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