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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24超强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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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24超强版,仅供参考) 目录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三、特殊行为禁止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六、全面曝光措施 七、其他限制 八、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 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 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 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 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 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 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 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总结如下: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 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 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 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 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 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 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 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 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 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 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 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 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 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 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 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 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 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 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 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 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 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 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 产.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 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 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 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 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 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 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 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 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 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 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 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 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 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 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 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 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 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 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最高人民 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 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 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 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 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上 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拍卖被执行人名下1***999999手机 号,。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 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 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手机号已知最高价为为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的尾号8个7的手机号,成交价为人民 币391万元。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 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 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 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 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2021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在抖音平台 内资产500万余元,成功执结案件。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 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 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 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 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 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 院处理。 3、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 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他们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制定专门限驾规定的法院有: (a)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 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 驾措施; (b)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c)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 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 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 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 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 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 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 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 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2021年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长沙铁路公安处会 签“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借助“人脸识别”、“实名 制”售票查询、“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被执行 人。长铁公安处根据法院执行办案需要,将被执行人信息录 入“实名制”管控系统,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实名 制”售票查询系统,“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 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法院执行局。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 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 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 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 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 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 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 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 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 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 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 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 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 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 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 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 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 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 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 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 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 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 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 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 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