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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五一期间廉洁过节提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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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五一期间廉洁过节提醒(5篇) 纪委监委关于“五一”期间廉洁过节提醒 202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坚决杜绝“节日腐 败”,确保节假日期间风清气正,县纪委监委就廉洁过节事宜提醒如下: 一、全县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严守纪律规矩 坚决做到“十个严禁”:一是严禁借节日之机使用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品 等节礼及借节日之际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类 电子礼品;二是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三是严禁以培训、 考察、招商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四是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违规使 用公务加油卡,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五是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利 用机关食堂等隐秘场所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等活动;六是严禁参与赌博 或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七是严禁党员干部饮酒、醉酒、隔夜酒驾驶 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八是严禁利用节日之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 财;九是严禁使用公款搞联谊宴请,违规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 友会、战友会等;十是严禁违反节日期间值班值宿规定,擅自脱岗漏岗顶岗。 二、全县各级党组织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前安排部署,强 调纪律规定,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 人员不断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把廉洁过节要求传达到每名党员干部,做到令 行禁止,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 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早部署、早提醒、早预防。班子成员要 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三、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再监督工作职责 在节日期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持 续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顶风违纪的,严肃追责问责。 对发现并查处的问题一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保持正风肃纪 的高压态势,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营造清风正气的良好氛围。 2024年“五一”廉洁提醒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公司党委在此提醒全体职工:节日期间,可 以放松的是身心,不能放松的是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杜绝“节日腐败”,远离不正之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1.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 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规收礼,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 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违规吃喝,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 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 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违规发放福利,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 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公车私用,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 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 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酒后驾车,不可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 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 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 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 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五一”劳动节廉洁提醒 亲爱的干部职工: 随着劳动节的脚步渐近,我们即将迎来一个休息和放松的时刻。在这个 特殊的时刻,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想借此 机会向大家发出一份廉洁提醒,希望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