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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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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 上能下规定》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 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 干部队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既要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 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也要把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下 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推动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 严管党治党的重大举措。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首次从中央党 内法规层面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范,为做好干部工 作提供了重要遵循。2022年8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修订后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2023年6月,全 国组织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持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力度,解决干与不干、干多 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 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也都明确作出了相 关规定。这些对于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树 立鲜明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各 地情况看,有不少地方也结合各自实际,专门出台了关于领导 干部能上能下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我市为例,2018年6月,出台 《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2023年5月,又出台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从实践效果上看,有些制度设想 还没有达到预期,需要基层加强有效探索、抓好转化运用。解 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核心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激发干部 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通过定责任优机制、定标 准优导向、定细则优流程,有效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切实 把《规定》提出的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把握“能上不能下”问题的现实表现 中央层面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保障能者 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 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推进干部“能下”还存在一 些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功也无过”的心态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干部“下”有 多种渠道,包括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 任期、退休等。其中,问责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到龄退休等 都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当前,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重点是解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如何认定并进行组织 调整的问题。比如,相关规定办法都对各类“下”的情形作了 细化明确,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形表现相对容易判别认定,这 是因为有配套的刚性条款约束,但如何认定“选择躺平、碌碌 无为”“不惹是生非但也于事无补”等情形,裁量的标准可能 还有弹性空间,不同阶段、不同情境也可能导致出现同一类情 形而认定结果存在差异的情况。如果对那些“没有大过、没有 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 干部,对那些习惯于当“太平官”、庸懒散拖浮的干部,放之 任之、不及时让他们“下”来,势必堵塞能者“上”的通 道,影响干部队伍活力,危害政治生态,阻碍事业发展。 “能上不能下”的观念在一些干部中还有体现。干部去留升 降本应是选人用人的常态、是正常的组织安排,个人的进退留 转既是组织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比如,对于一些给了机会仍然跟不上形势、仍然不能有效履行 职责,或者随着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内容的变化,原来人岗相 适、现在人岗已不相适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再正常不过,这 也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心理共识。但即使制度上有明确规定、社 会上有共识,受“官本位”等思想影响,对有些干部来说,想 上不愿下、上了不会下的认知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习惯于职 务“能上不能下”、职级能晋不能退、工资能升不能降,甚 至“下必有错、下必有过”的定势思维让有些干部对“下”有 天然的抵触思想和情绪。 “下了再难上”的困境必须正视。无论是因为不作为还是不 胜任,被“下”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往往思想上有压力、 心理上有负担,状态会受到一定影响,加上背负着“不良记 录”,往往出现既难有再上的动力又难有再上的信心的情 况。“能上”和“能下”本身就是一个有机整体,对于干部队 伍整体来说,既要有干部“上”,也要有干部“下”;对于某 一个具体的当事人,如果被认定为不宜担任现职,既 要“下”得来,也要根据后续表现,该“上”的还得 要“上”,这就需要加强相应的制度设计,做好全周期制度安 排,同时也要及时进行有效的人文关怀和思想引导,让当事人 正确对待“下”的问题,否则不仅会影响干部个人成长,也会 形成“下就是全盘否定”的负面导向。 二、找准“能上不能下”问题的内在成因 “能下”制度执行难的症结根源,既有推进层面的认识不到 位,也有操作层面的措施不具体,还有落实层面的保障不全 面。 “下”的决心不够,导致“能下”推进难。无论是干部管理 部门还是干部用人单位,执行“能下”制度都会考虑干部情 绪、单位团结稳定等因素,在“下”的问题上有时会存在态度 不够坚决、推进不够有力的情况。同时,干部的“下”要通过 一定程序,除了违纪违法、到龄退休等情况需刚性执行外,对 于不作为不胜任的情况,不少人都有“多栽花、少种刺”的好 人主义心理,不肯得罪人、不肯讲真话,甚至少数同志还会担 心“惹火烧身”、给自己或单位带来“麻烦”,当然现实中也 确实存在“躺平不干”而又“不好惹”的干部,有的时候“躺 平不干”和“不好惹”已经成为极少数不称职干部的代名 词,进而导致在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一些情况问题得不到全 面真实的反映。 “下”的标准不细,导致“能下”操作难。《规定》列出了 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情形。以我市为例,新的实施细则 明确了23种“下”的情形,并对政治能力不过硬等方面进一步 细化拓展,也设定了相对明确的执行依据。但实践中,对部分 情形并不容易精准画像。相比其他考核,干部考核有其特殊 性,如德、廉等水平评价主要依靠主观判定与干群意见,一些 隐性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准确识别;党建、改革、安全、稳 定、生态环境等工作定量评判难度较大,缺少更加具体 的“下”的依据;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工作效能既有显绩也 有潜绩,既有个体努力也有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