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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合同》(三部门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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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工商合〔2013〕81号 省工商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旅游局关于 推行使用《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委),旅游 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合同监督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 输厅、省旅游局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 定了《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省格式条款评审 委员会论证和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地工商、交通运输、 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推行使用 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可自行在省工商局网站(http:// www.egs.gov.cn)、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 站(http://www.hbys.gov.cn)、省旅游局网 站(http://www.hubeitour.gov.cn)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 站(http://www.xycjh.cn)下载使用《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 示范文本。各地在推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 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省旅 游局监督管理处。 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旅游局 2013年6月9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发 EF-2013-0004 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制 湖 北 省 旅 游 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 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 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 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 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 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 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 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 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 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 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 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 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 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 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 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 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 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 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 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 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 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 《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 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 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 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 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 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 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 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 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 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 全。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 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 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 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三)付款期限约定: □每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 。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 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 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 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