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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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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旅游客运包车 甲乙双方应当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旅游客运包车服务所 订立的购买服务合同。 三、甲方需为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 证的旅行社(分社);乙方需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 有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 条款处注明“无”字样。 六、甲乙双方用车前需提前签订包车合同,以便乙方办理 合法营运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 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附件)确 认为准。《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包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 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期限与标的 1.1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标的为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驾驶员及运输服务。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甲方应承担乙方驾驶员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食宿标准双方可另行约定。 2.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包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传真确认,确 认件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2.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如有超员,乙方应当拒绝,甲方仍应 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2.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游客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 义务向游客宣传交通法规。每次开车前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落实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的相应措施。 2.5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游客造成车内 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游客索赔。 2.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包车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路桥通行费、停车 费及国家法定税费、保险等。甲方应该提前告知乙方驾驶员详细旅行线路,便于乙方驾驶员 熟悉线路并做好线路行驶规划。 2.7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可拒绝使用该车,也无需支付其费 用,同时可以向乙方追讨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乙方驾驶员 友善配合,甲方导游不按常规习惯指挥车辆绕行、重复线路运行造成车辆行驶里程不合理增 加的,甲方应支付相应增加的用车成本。 2.8行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安 抚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随车携带《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 3.2乙方不得搭载合同外乘客上车,不得以未满载为由临时拉客。 3.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且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不低于40万 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高于每座40万元的,从其规定。 3.4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的标准并处于适驾状态。特别是要保证车辆座位安全带使用状况完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正 常。 3.5乙方应保证出车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 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出车前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达到安全驾驶 出车条件要求。 3.6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 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 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但旅游者擅自要 求变更行程及路线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驾驶员应该拒绝执行。当游客出现意外发 病或受伤,在无法获得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在以人为本和安全运输的前 提下,先行运送伤病游客寻求救治,再行协商费用,不可以费用未定为由延误送医时间。 3.7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抵达指定地点。 3.8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行。 3.9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 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行程中如发生 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伤亡 人员的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3.10乙方必须将导游座椅设置在驾驶员后方合理位置,设立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导游人身安全。 3.11乙方应履行有关道路运输安全宣传、告知、承诺义务。 3.12乙方必须提示并要求游客系好安全带,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在车辆运行过程 中,由于驾驶员开车无法监督乘客使用安全带的情况,甲方应配合驾驶员做好监督乘客使用 安全带。 3.13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 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14乙方驾驶员要熟悉行车线路,或者提前问询准备好行车线路。 第四条 包车费用 4.1签订用车合同后 日内甲方预付 %定金给乙方,用车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余款。 超出时间按约定运费每天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不超过约定运费上限。 4.2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 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 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路桥通行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4.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4.4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