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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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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8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 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 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 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 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座落位置:市 区(县)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 墅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4、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 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八)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 (十一)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2、 (十三)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 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规约 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 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承担; (八)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运行 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 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 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 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 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 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 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 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 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式收取。(包干制或酬金 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月艮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 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 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 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