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
以修订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
计规定》为一体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从
而达到规范审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审计质量,是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
课题。
一、法律法规引用原则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在审计监督中,特别要注
意法律法规引用。
(一)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
人大常委会公布颁布的,包括宪法,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第
二层次为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
章,包括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等;第四层次为依据以上法律
法规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通知等。
其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由于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之
间在相关内容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在依法
定性和依法处理处罚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引用层次最高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引用层次较高的;以次类推。
对同一性质问题,两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引用时注意把握特别法比一般法优
先,新法优于旧法。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从法的效力范围看,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
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
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同类事项,普通法和
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
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位
法。
(二)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
特殊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是否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内;二是适
用范围,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三是
适用内容,对某些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规定。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
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一般包括三种形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具体的生效
时间,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时
效性应主要注意把握:一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补充;二是违规问
题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三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上位法是
否具有时效等。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和审计定性
定性依据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设定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处理处罚依据
是行为人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处理处罚的关键在于定性,定性不准确,谈
不上处理处罚的准确。同一行为如“虚列支出”可能有多种定性:行政事业单位虚列支
出、不按规定列当年支出、不按照预算执行的,是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虚列支出
把资金放到账外,基本账上不反映该项资金的,是“小金库”行为;虚列支出以达到不
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目的的,是偷税行为。同一行为不同的定性,处理处罚差别很
大。有的项目只审计到虚列支出,而未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就有可能造成事实不
清,因此,定性是被审计单位违法的依据,也是正确处理处罚的重要前提,审计实
践中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也要有对行为的定性依据。
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重的惩罚措施,因此法律对处罚的种类、主体、程序等方
面规定得更严格。审计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从审计实践看,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权要注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规
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
罚。
三、工作中应把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正是强调了依法审计
的原则。同时也说明,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并不能成为作为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
直接依据,审计机关还必须依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