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确
保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我
们依据《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云南省政府法律顾
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等,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时的具体
操作。其中,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法律顾
问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内部法律顾问,也可以是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领导,确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
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将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
顾问工作机构,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则负责各自部门的法
律顾问工作。这些机构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
理与考核。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通常从本单位的公职律师中选拔产生,
而外聘法律顾问则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某某市党
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挑选。
第二章任用与聘用
第六条在任用内部法律顾问时,我们注重双方的意愿与合意;
而在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时,则遵循公开选聘的原则,同时辅以组
织推荐和个别邀请的方式。对于公开选聘,各单位需根据实际需
求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严格落实聘前公示和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需满足以下条件:忠诚于宪法,遵守法
律,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影响力,
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需具有 5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法学专家
则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 3 年
以上,工作制度完善,日常管理规范;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
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 3 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选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公职律师担任的内部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将下发
聘任文件。而对于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的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单
位将与专家个人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这些合
同将明确工作范围、方式、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
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但表现优
秀者在期满后有机会获得连续任用或聘用。同时,为了避免利益
冲突,律师和法学专家每人同时期不得接受超过 5 个行政机关的
聘用。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将履行以下职责:为聘任单位的重大行
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合法合规性意见;参与立法、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与审查;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
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与审查;处理信访
维稳案件或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聘任单位需要的其他
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依据事
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经聘任单位授权或同意查阅
相关文件资料,参加相关活动;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以
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保守秘密,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与聘任单位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以及
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为确保公正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察觉到自身与所处
理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责时,应主动
提出回避请求,并由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为有效追踪和记录法律顾问的工作,聘任单位需制
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由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及
开展日常工作时详细填写,以登记日常法律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合法、及时、
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