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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逐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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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逐利执法 2024 年 12 月,国务院举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强调,关注罚 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 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所谓罚没收入,是执法 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 收入。法律设定罚款罚金、没收等制裁手段,其本意在于从经济 层面遏制震慑潜在违法者,增强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秩序的 能力。但罚没收入的异常增长可能与逐利执法有关,说明个别地 区的执法活动可能存在背离执法宗旨的现象。这不仅侵害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秩序与营商环境的破坏,威胁经济社 会的健康发展。 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的背后有复杂的成因。其中之一就是个别 地方在面临财政压力时,可能将扩大罚没收入作为弥补财力不足 的手段。这一经济成因与罚没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有关。 改革开放早期,罚没收入曾被直接用以弥补执法司法机关办案经 费,客观上催生了逐利执法的问题。此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以“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 为核心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被确立,逐利执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 度的遏制。然而,在实践中,仍有少数地方的罚没收入统一上缴 省级财政专户后,又按比例返还办案机关所在地进行分配,其中 有一部分返还给了办案机关。还有个别执法机关通过制定内部绩 效考核机制来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这就形成了逐利执法的传 导链条。可以说,隐性的“罚没分成”机制的存在,是个别执法 机关逐利动机难以根本遏制的重要原因。 执法活动存在偏离本旨的情况,这也暴露了法律对执法活动 的规范还有一定欠缺。基于立法的有限理性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 法律往往需要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判断和裁量空间。例如,执法 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 品”“违法所得”等,法律概念还较为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 弹性。近年来,为了有效威慑潜在违法者,维护监管秩序,不少 立法都设定了数额较高且裁量幅度较大的罚款,这意味着执法机 关拥有比较宽泛的选择空间。执法中的裁量空间虽然不可避免, 但是,为了防止其滥用,就需要从强化指引、规范程序和加强监 督问责等方面予以进一步约束。 面对经济社会的一些变化,相关法律规则还需要更加及时、 科学地加以调适。例如,伴随数字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