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
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
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
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
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
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
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
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
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
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祢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
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
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
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
題,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
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
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
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
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
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
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
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
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
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
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
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的髙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
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
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
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
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
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
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
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
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
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
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
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
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