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尽职合规免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
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
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
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
施意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及《XX
公司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建立在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框
架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惩罚与宽容、严管与厚爱相统一的工作
导向,贯彻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容纠并举、激励担当、鼓励创
新的工作原则,旗帜鲜明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企业领导
人员撑腰鼓劲,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失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所属企业领
导人员、专职外派董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前置条件
第四条尽职合规免责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不是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有关授权,主动、完整、及时地
履行职责,不存在明令禁止后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
理规定,不涉及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不涉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泄密、不稳定
事件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尽职合规免责范畴:
(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
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四)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
文件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三章适用的具体情形
第六条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
(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
策风险,进行探索性实践的;
(三)在推进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
实施完成的;
(四)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受项目申报时间限制,部分前
置条件难以完成,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采取一定措施来完善审批资
料或简化审批程序的。
第七条落实投资决策方面:
(一)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
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
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努力避免但仍出现法律诉讼,其中
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在推动投融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因敢于
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尽职合规开展原创技术研究、新兴领域技术投资、原
创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造成失误和损失。
第八条推动改革创新方面: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
作中,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作为、大胆探
索、先行先试的;
(二)在依纪依法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因经
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变化、
不可预期、难以预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
差,未达到预判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