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5〕86 号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
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
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 2 年内开展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南重点城
市、杭甬温、合肥都市圈、福厦泉、郑州市、长株潭、粤港澳大
湾区内地九市、重庆市、成都市等 10 个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
革试点,原则同意有关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深入推进
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着力破除阻碍
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
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推动要素质量逐步提高、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
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
大市场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三、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
围绕深化要素协同配置、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探索新型要素配置
方式、优化新业态新领域要素保障、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目
标,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试点,坚持问题导向、从
实际出发,分类施策推进改革,明确工作要点、任务分工和成果
形式,统筹做好支持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新业态新领域发
展需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及时跟踪评
估试点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方案落实,做好风险
管控和应对处置,总结提炼制度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做法,力求抓出改革成效。试点过程中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
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
施。
附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
2.苏南重点城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杭甬温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4.合肥都市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5.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6.郑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7.长株潭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8.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
施方案
9.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0.成都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
2025 年 9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北京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
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通州区全域。
一、聚力技术要素激发创新势能
(一)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落实落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
创 30 条”,优化科技政策供给,推动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坚
决扫除制约创新的体制障碍。研究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
制度,对用于研发投入的国有资本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完善容错
免责机制。加快推进国际先进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技术要素向产
业体系转化路径。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
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二)推进技术与资本要素融合。探索推进技术资本化,推
动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发展。支持金融机构采用知识产权质
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
融产品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
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推
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
展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
建设国际化技术转移平台,吸引一批国际一流的技术转移机构落
地,引进一批技术转移职业经理人。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要素集约高效配置
(三)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三
条控制线管控要求,支持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优化各类
空间规模、结构、布局。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基
础上,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乡村产业合理用
地需求。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探索建立区级耕地占补平衡指
标库和资金池。
(四)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改革。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
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
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创新复合
利用等使用方式,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地混
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功能
混合。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行用地性质混合、主体功
能兼容的综合用地管理,推进一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推行产业用
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
(五)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建设用地。结合城市更新,推动
以市场化方式盘活低效建设用地和闲置耕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
土地供应、收益分配等方面问题。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
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采取依法
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