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 2025 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
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
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2025〕X 号)、《X 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 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
知》(X〔2025〕X 号)等有关要求,为有效推进全县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
通过实施避险搬迁,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县
避险搬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最小化地质灾害风险为主要目标,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
口数量,以及显著降低地质灾害的潜在威胁。资金下达后一年内
完成 X 县自然因素引发的 14 处极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
群众的整点避险搬迁工作。
二、搬迁对象
(一)搬迁范围
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分类,对 X
县自然因素引发的 14 处极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
施整点避险搬迁。
(二)搬迁对象
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居住人员,由各涉及乡镇进行
识别,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结合实际生活情况
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搬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统计范围:
1.项目申报统计时已出生但未上户籍的新生人员;
2.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项目申报统计时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或户籍已迁入女
方户口的入赘人员(需取得民政部门出具合法的婚姻证明);
4.部分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
5.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各涉及乡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
研究确定。
三、安置方式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采取购房安置、自建房安置及
其他方式安置协同推进。
(一)购房安置
避险搬迁群众在 X 县城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县人民
政府统筹房源供避险搬迁群众选择,鼓励房开企业提供打折优惠,
降低购房成本;若搬迁群众选择到县外购房的,由其与售房人自
行协商价格,补助资金标准不变。
(二)自建房安置
对避险搬迁群众采取自建房安置的,安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求按照《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 省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20XX〕X 号)
执行。
(三)其他方式安置
对难以采取购房或自建房安置的避险搬迁群众,要按照《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
意见》(X〔2025〕X 号)和《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
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5〕X 号)要求
进行安置,确保避险搬迁群众住有所居,严禁出现“拿钱走人”、
无房居住等情况。
四、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以项目化方式组织申报,按照人均 9 万元进行筹集(其中争
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人均 7 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人均 1 万元、县
级自筹资金人均 1 万元),用于对避险搬迁群众进行差异化补助
及土地复垦等。根据《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
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2025〕X 号)“按照优先支持
进城购房、统筹推进统规建房、适度补充分散自建的原则,制定
差异化补助标准”的规定,为鼓励避险搬迁群众进城购房,对选
择在 X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