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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河北地级市遴选笔试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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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3 日河北地级市遴选笔试真题及 解析 第一题:案例分析题(共 25分) 材料:材料就给了一个某市规范入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以 下的内容学生说考试中就是这个材料,考场中的材料只是对相关 内容进行了一些删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 政检查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 查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检查管理,规范涉企行政 检查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 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执法 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 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具 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涉及我市行政区 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 政检查参照本细则规定严格规范。 第四条 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 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 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 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 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 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司法行 政机关负责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制度,依法确定本单位涉企行政检 查事项,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标准等内容纳入本单位行政执 法人员培训应训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企 业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 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 等有线索可查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地域或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 公布程序,部署对特定地或者特定领域实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 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 属涉企行政检查。 第七条 涉企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 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 的行政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 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 方式达到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 查。 第八条 涉企行政检查权由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科学合理确定行使涉企行政检查权 层级。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均可行使涉企行政检查权的, 一般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涉企行政 检查的,原则上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 主管、谁监管,谁服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权。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进行,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 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 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防止随意检查、多 头检查、重复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 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 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树立监管与服务、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的行政执法理念,通过合规指导、释法明理、说服教育等方式, 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纪。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能,围绕党委、政府 工作重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信 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制度机制,结合上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 12 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涉 企行政检查计划。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 检查地域、检查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频 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需实 施行政检查,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一)涉及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形; (二)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发现的; (三)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要求,部署的临时性检查的; (四)存在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五)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涉企行政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 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