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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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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及自治区机关事务 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办公 用房管理,我院近期对全院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以下简称“两 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实施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和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举措,第一时间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 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院行政装备科,负责制定自查方案、统筹 推进检查、汇总问题清单及跟踪整改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 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检查标准,全面覆盖排查 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涵盖用房 权属、面积标准、使用功能、设施安全、信息备案等 8 大类 23 项具体指标。采取“实地测量、台账核对、系统核验”相结合的 方式,对全院 3 栋办公楼共 62 间办公用房、18 间业务用房进行 逐间排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 (三)严格对照核查,确保数据真实 安排专人对每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用人员、功 能用途等信息进行现场丈量和登记,与固定资产台账、人员编制 表、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信息平台数据逐一比对,重点核查领 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超标、业务用房功能是否合规、权属登 记是否完整等关键内容,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账实相符。 二、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我院办公区位于 XX 路 XX 号,由 3 栋办公楼组成,总建筑 面积 12860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8320 平方米,业务用房 面积 4540 平方米。现有在编干警 126 人、临聘人员 18 人,按照 “编内人员计入核算、临聘人员不予核算”的原则,人均办公用 房建筑面积 66.03 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 38.72 平方米,未超出 规定标准。 (二)分类使用情况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共设办公用房 62 间,其中院领导办公 室 8 间(均为 2 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 18-20 平方米),中层干 部办公室 22 间(1-2 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 12-15 平方米),普 通干警办公室 32 间(3-4 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 20-25 平方米), 均符合职级对应面积标准,无超标配备情况。 业务用房使用情况:涵盖讯问室 6 间、询问室 4 间、案管大 厅 1 间、听证室 2 间、档案室 3 间、保密室 1 间、纪检监察谈话 室 2 间,均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好,其中数 字检察办公室及案管大厅经前期改造后,使用合规性进一步提升。 公共用房使用情况:设会议室 4 间、接待室 2 间、党员活动 室 1 间、阅览室 1 间,总面积 860 平方米,主要用于会议召开、 群众接待及队伍建设,使用规范且未设置豪华装修或不必要设施。 (三)权属及管理情况 办公用房权属为国有资产,已全部办理产权登记,无权属争 议。房屋大修、维护由院行政装备科统一负责,2024 年以来累 计开展水电暖线路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