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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以如磐初心担时代使命,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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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以如磐初心担时代使 命,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市司法局机关全体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核 心目的在于深化思想认识、筑牢廉洁防线。当前,我们正处在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司法行 政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政绩观是干事创业的“总开 关”,是党性修养、政治立场和格局境界的集中体现。正确的 政绩观能够引领我们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而扭曲的政绩观则可 能导致工作偏离轨道,甚至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侵 蚀司法行政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 上深刻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实干担当创 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这为我们全体党员 干部,特别是我们司法行政战线的同志,指明了根本遵循和行 动指南。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 是政治要求,更是我们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职责使 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内在需要。全体干部务必 以此次警示教育为契机,深入检视、校准偏差,切实将正确政 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深刻把握核心要义,准确领悟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 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尽责中的具体投 射。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必须从 思想根源上正本清源,全面、系统、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与 核心要义,确保我们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 向稳步前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绩,绝 非简单的数字增长、表面文章,而是体现在法治信仰的坚定、 法律服务的优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 维护上。唯有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方能筑牢思想根基,抵御 错误观念的侵蚀。 (一)以“风雨不动安如山”的政治定力,筑牢信仰根 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 作用的是党性。”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 基石。司法行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摆在首 位,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最大 优势。衡量我们政绩的首要标准,就是看是否坚决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是否不折不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就要求我 们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善于 从政治上看问题、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统筹全面依法 治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等各项工作中,都必须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方略对标对表,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 局,服务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要坚决防止和纠 正“司法行政是业务部门,政治离得远”的错误认识,警惕将 政绩局限于单纯的业务指标,而忽视其背后的政治考量和社会 效应。真正的政绩,必然是符合政治要求、经得起政治检验的 实绩,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坚实基础。 (二)以“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站稳人民立 场。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 诫我们:“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对于 市司法局机关而言,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 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 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无论是立 法意见征集、行政执法监督,还是普法宣传教育、人民调解、 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工作,都直接面对群众、服 务群众。我们的政绩,就应当体现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法治 问题上,体现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 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坚决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形象工程”“面子工 程”,力戒那些看似热闹、实则对群众无益甚至扰民伤财的形 式主义做法。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 意,使我们的政策制定更接地气,工作举措更合民需,努力提 供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 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满意不 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我们工作得失、政绩 大小的根本标尺。 (三)以“法治信仰筑根基”的法治精神,恪守实践原 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 线。正确的政绩观,必然是尊崇法治、厉行法治的政绩观。司 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我们自身的各项 工作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依法履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持 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确保每一项权力的行使、每一项工作的 推进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要追求的政绩,是推动科学 立法、促进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带动全民守法的实 绩,是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实绩。要坚决防止和克 服为了追求短期效应、显性指标而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原 则的行为,绝不能以牺牲法治权威、破坏法治环境为代价换取 所谓的“政绩”。要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 性,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实事,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监督 体系、保障体系上下真功夫、实功夫,通过扎实有效的工 作,推动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 的法治屏障。 二、深入检视剖析问题,清醒认识错误政绩观的现实危害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树立和 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时刻保持警醒,勇于刀刃向内,深刻检 视和剖析政绩观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与误区。当前,对标对表党 中央要求,对照人民群众期盼,我们在政绩观方面仍可能潜藏 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苗头和风险隐患。这些问题若不及时纠 正,必将严重侵蚀司法行政队伍的肌体健康,损害司法行政事 业发展的根基。我们必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案为 鉴,深入反思,从思想深处挖根源,从行为表现找差距,切实 增强抵御错误政绩观侵蚀的免疫力。唯有正视问题,方能有效 解决问题;唯有认清危害,方能坚决防范危害。 (一)警惕“急功近利、短视冒进”的倾向,坚持久久为 功。政贵有恒,治须有常。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治建设、 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领域,往往具有基础性、长期性、潜移 默化的特点,其成效难以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然而,在实际 工作中,个别干部可能心浮气躁,热衷于“显绩”,追 求“短、平、快”,希望迅速看到“成果”。例如,在推进普 法工作中,可能满足于搞几场大型活动、发几份宣传材料,追 求“轰动效应”,而对普法内容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评估不足,对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培育法治文化思考不深、用 力不够。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可能片面追求调解率数字,而忽 视了调解的质量、协议的履行效果以及矛盾根源的治理,导 致“案结事不了”,甚至埋下更大隐患。在推动信息化建设 时,可能盲目追求“高大上”的系统平台,却与实际业务需求 脱节,造成资源浪费、应用困难。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违背 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难以产生经得起检验的实绩,还 可能因基础不牢而引发后续问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 行政的许多工作如同“栽树”,需要精心培育、耐心守护,功 成不必在我,但功力必不唐捐。要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 必定有我”的境界和担当,多做铺垫性、基础性工作,一张蓝 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 (二)警惕“脱离实际、机械执行”的倾向,坚持实事求 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也是树立正 确政绩观的基本前提。上级的决策部署、法律的规定要求,必 须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部门本单位的具 体条件、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来创造性落实。但现实中,可能 存在“本本主义”“经验主义”或“唯上主义”的倾向。比 如,在制定法治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时,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文 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未能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亟待解决 的重点难点问题,导致政策“水土不服”。在执行某些法律法 规或上级指令时,不顾客观条件和实际效果,采取“一刀 切”的简单化做法,看似“不折不扣”,实则可能损害群众利 益、影响发展活力。例如,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时,若不 能精准区分违规行为与创新探索,搞“一关了之”“一罚了 之”,就可能挫伤行业发展积极性,也不利于满足群众多元化 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中,若只是机 械完成规定动作,而不深入了解特殊人群的个体差异和实际困 难,帮扶教育措施就难以真正入脑入心、取得实效。我们必须 牢记,正确的政绩是建立在求真务实基础上的。要坚持深入基 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找准症结,使出台的 政策、推进的工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更切合实际情况、更顺应 群众意愿,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警惕“重痕轻效、唯上是从”的倾向,坚持实绩导 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错误政绩观的突出表现。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