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五方面路径优化巡回检察办案模式
(治理)
自2018年10月巡回检察制度被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来,
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实现了从“派驻为主”到
“驻巡结合”的历史性转变。这项制度变革不仅顺应了新时代法
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更通过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巡回检察的重
要价值。在最高检组织的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各省内部交叉
巡回检察、各地常规巡回检察和专项检察的共同作用下,巡回检
察在纠正监管执法问题、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立办职务犯罪
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肯定阶段性成果的同时,随着实践深入,巡回检察存在表象
问题发现较多、深层次问题发现较少,为侦查办案提供案件线索
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本文从巡回检察实践出发,从理念革新、聚
焦重点、构建监督模式、科技赋能等五个方面优化巡回检察办案
模式,彰显法律监督“利剑”。
第一,树立“巡回检察就是办案”的理念。经历多轮巡回检
察实践,传统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办事模式已难以适应发掘监管执
法深层次问题的需求,而办案是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必须将巡回
检察的工作模式从办事模式转向办案模式。巡回检察要以发现刑
罚执行活动中深层次问题为导向,不断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
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质效,对涉及的法律事实务必调
查清楚、法律规定务必梳理清晰、涉案责任务必明确到位、监
督纠正务必措施明确,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全面
提升巡回检察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第二,聚焦挖掘刑罚执行中的深层次问题。按照“哪里问题
突出就巡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巡哪类问题”的思路,着重从违法
违规“减假暂”、侵犯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和对罪犯违规奖惩检察
监督三个方面入手,由点及面,挖掘刑罚执行中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对违法违规“减假暂”进行重点审查。在审查“减假暂”
案件时,既要审查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犯罪的性
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
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
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充分行使调查
核实权,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二是要对侵犯服刑罪犯合法权益进行重点审查。依法监督打
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侵犯服刑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服刑罪犯死亡的案件特别是对非自然死亡罪犯案件进行重点
审查,对病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未保外或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仍
保外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深入查找违法违规背后的职务犯罪线
索,切实保护服刑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
三是对罪犯的违规奖惩、考核进行重点审查。对罪犯劳动岗
位的安排、计分考核和行政奖惩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对岗
位安排不符合规定、奖惩不适当、计分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