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民事检
察高质效办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
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
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既是工作理念也是目标
任务。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
质效办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
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
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
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下称“一取消三不再”)。“一取消三不再”
后,最高检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继提出
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下称“三个管理”)后,
又提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的要求。实现民事检察高质效办
案,必须将系统观念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全过程,深刻把握并一
体抓实“三个管理”。
“三个管理”与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关系
理论清醒方能政治坚定,思想通透才有行动自觉。最高人民
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三个管理”在检察工作中处于基础性
地位,是检察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推动高质效办案的主要着力点。
准确理解和把握“三个管理”与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关系,是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逻辑起点。
业务管理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关键。业务管理强调对检
察业务从宏观层面进行管理,主要通过对业务基础数据、重点案
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点业务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对特定时
期检察业务发展趋势、特点及规律的总体把握,从而达到以“当
下”谋“未来”,规划发展路径,确保检察工作方向和趋势更加科
学合理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
制重构,民事检察基本形成“4+1”检察业务范畴,具体包括民事生
效裁判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支持
起诉工作以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检察业务管理的基础是民
事检察业务数据。只有在真实、客观、准确的民事检察业务数据
基础上进行分析研判,才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民事检察业务管理。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对
2024 年全国民事检察办案质效开展分析研判。从全国四级检察
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情况来看,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
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正逐步形成。全国民事检察案件受理量
基层院和市级院占比较大(分别占 73.4%、23.3%),省级院与最高
检占比为 3.3%。但是,从办案领域来看,基层院主要以办理民事审
判活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为主,占本
级办案总量的 92.1%;而市级院与省级院以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
督案件为主,办案量分别占本级办案总量的 91.8%、95.3%。从办
理案件类型来看,呈现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有所增加的
特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以合同纠纷为主,占 55.6%,物权
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比相对
较小;同时发现,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虽占比小,
但较 2020 年上升 81.9%。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事由主要集中在送
达违法、裁判确有错误但不适用于再审程序纠正、违反法定审理
期限等情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事由主要集中在终结执行违法、
记录不良信用措施违法、财产调查措施违法、违法拍卖变卖等情
形。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以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为
主要类型。
案件管理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基石。检察机关是宪法定
位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案件”就是监督办
案的具体载体与形式。没有案件管理的办案就像未经设计、随机
生产、缺少质检、没有售后的产品,其质量效果难以保证。民事
检察案件管理侧重对民事检察案件的流程管理和结果管理,要求
对初始受理、案件分配、流转办理、结案归档各个阶段进行审核
把关,实现对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司法责任
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和每一
名办案人。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抓实民事检察案件管理主要在以“制”促
“治”方面下足功夫。案件流程管理以规范高效为目标,研究制
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对案件接收、分配、流转、归档各环
节进行明确规定。案件接收要求建立登记台账,并详列登记信息;
案件分配严格执行“随机分配为原则、指定分配为例外”的规则,
并对更换案件承办人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同时确立对串
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定程序;案件流转对办理期限、报批
程序以及备案程序进行规定,明确了案件进入办理程序后的预警、
提醒及督促制度;案件归档明确规定了案件承办人的第一责任以
及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检查责任。案件结果管理以客观公正为目标,
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
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监督规则》是审查民
事检察案件的主要规则,其对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
行活动监督的具体监督情形以及对监督方式的选择予以明确规
定。案件结果管理的首要评价标准是依法办理,在依法办理的基
础上要力求增强亲历性审查,加强调查核实权运用,将案件事实查
得更细,让法律适用得更准,法理情统筹得更实。
质量管理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生命。民事检察质量管理
侧重对民事检察案件的质效管理和责任管理。民事案件办理的质
量直接影响民事检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民事检察质量管理
具有极强的反向审视功能,对民事检察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提供
有力的参考和反思,进而通过设定目标、过程管控、评查检查、
整改追责等方式严格把握案件质量,促进办案效果更优。民事检
察质量管理有三个层面的具体要求,分别为质量管理主体、质量
检查评查程序以及司法责任承担。
首先,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案件承办检察官。质量管理
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案件进入办理程序开始,质量管理就已经
存在,而不是“事后管理”。案件承办人必须增强质量意识,严格依
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对案件质
量进行有效控制。
其次,质量管理应建立严格的检查评查机制。最高检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
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最高检民事检察厅通过承办人
自查、办案组内互查、评查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重要办案程序作为检查重点,实现每案
必查、“一案一表”,切实发现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提出
整改意见并落实。
最后,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