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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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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 稳致远(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 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随着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国家加快利用数字技术 全面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一体化数据体系建设,电子 政务工程持续升级、迭代和重塑,政府管理迈入数字化时代。在 行政治理领域,数字技术的应用引发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算法 作为重要的数字技术催生了自动化行政。同时,自动化技术在多 样化场景下得到广泛应用,并因其高效处理复杂数据的优势有效 提升了行政效率。然而,数字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风险和挑战。 因此,数字政府建设需要法治的引导和保障,在法治的轨道上推 进数字政府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及治理特点 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首先需要从理论层面明确数字法治 政府的内涵。数字法治政府由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两个核心要素 组成,但其并非仅是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简单叠加,而是数字 要素与法治要素的深度融合、有机统一。具体而言,法治政府的 数字化、数字政府的法治化是数字法治政府的两种具体的理论表 现形态,也是明确数字法治内涵的两个重要维度。一方面,就 法治政府数字化维度而言,其实质在于利用数字技术对行政权进 行有效规制和约束;另一方面,立足于数字政府法治化角度, 数字政府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调整,以此来解决数字政府建 设中面临的诸多挑战与风险。发挥法治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引导和 保障作用,重点在于规范政府治理手段、范围、模式等,从而能 够更加清晰地预判政府治理效能。数字政府的治理特点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数字技术为抓手实现自动化行政。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 展,行政权力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以数据为模型、数字平台为 依托,以算法分析作为技术手段的自动化技术极大增强了公共事 务处理的效率和效能。数字技术赋能对政府运行模式影响深刻, 主要表现为:在自动化执法中,借助算法对复杂数据进行及时、 高效的处理,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为政务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及高 效智能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在具体实践中, “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数字平台已在政府工作系统中得到 普遍运用,在数字政府平台带动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 台建设加速推进,增强了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进而提升了公共 服务质量。此外,算法技术也广泛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领 域,极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自动化水平。 借助数字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治理。随着政务平台建设 标准的统一,不同平台间数据传输、共享及业务的有效协同得以 实现,全国一体化数字平台逐步形成。随着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 据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不同类型的政务数据借助全国一体化数 字平台得以高效传播、流动和聚集,不同地区、层级和类别的 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快速实现数据共享、政府的高效管理及行政流 程的优化和升级。数据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基本载体和重要依据。 政务数据在全国统一数字平台全面共享,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和地 区之间能够获取的数据资源不断扩大,为政府科学合理履职及业 务开展提供了数据支撑。 以数据为依托优化资源配置。数字治理是在借助算法等数字 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工、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实现自动化决策,从 而提升治理效能的新型治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统计数据显 示,截至 2022 年 10 月,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 90%以上。 进一步加强数字平台建设既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间数据的有效 传播集成,又能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样便捷服务的同时优化政 务数据资源配置,还有助于以数据赋能各级政府部门自动化决策。 实践中,数字政务平台能够根据群众的诉求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 智能化分析,更加高效且精准满足多方需求。此外,通过对公共 数据的整合和优化,有利于实现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和创新性,促 进政府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借助云计算能够对政务数据进行有 效的分析和算法决策,更加科学、完整、动态把握政务服务的真 实运行状况,进而推动政务服务更具主动性、前瞻性。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算法决策缺乏公平性和公开性。一是算法决策的公平性缺失。 实践中,部分行政人员完全把算法决策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而 忽略了伦理道德、情感因素、客观执法环境的差异等执法考虑因 素,导致其在行政和执法过程中可能采用“一刀切”的工作模式。 这既不利于发挥行政裁量的灵活性优势,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 现。二是算法决策的公开性缺失。出于行政运行安全性及保护算 法设计知识产权等因素的考虑,与算法决策相关的信息通常不予 公开,计算模型是算法决策运行的根据,算法决策的不公开意味 着与之相关的代码编程和模型也不为外界所知,行政相对人很难 知悉算法决策的运作原理、决策逻辑,从而产生信任危机。此外, 与算法决策相关的数据信息公开性不足导致信息流动不畅,加之 城乡、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使得民众在信息获取能力等方 面存在较大差距,“数字鸿沟”问题由此产生。 责任主体间责任边界不清晰。实践中,数字政府建设往往采 取公私合建的方式,在政府主导的同时以市场运作充分发挥企业 的专业性优势。具体而言,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由于行政机 关对数字平台的算法逻辑并不通晓,使得政府部门将一部分政务 和执法工作交由企业技术平台具体负责。这种方式极易引发公私 主体间责任分配模糊、责任边界不清、刻意规避自身责任等问题, 最终导致“问责难”,进而增加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难度。 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