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立足证据群原理正确运用“分组举
证”(治理)
实践中,检察官在庭审中常根据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或
证据种类等规律进行分组,并逐组向法庭出示,此即“分组举证”,
系司法实践中为提升庭审效率、清晰呈现证据体系的常规举证方
法。但也有观点将其称为“打包举证”,认为这种举证方式不利
于辩护方行使质证权。对此,有必要从证据法理论层面进行辨析。
“分组举证”的证据学解析
“分组举证”源自证据分组。证据分组是司法实务人员在办
案中总结的证据分析与整理方法,这不仅是梳理卷宗的操作性问
题,更涉及证据关联性判断、证明力评估等证据法理论问题,学界
对此尚未进行系统研究。证据分组的理论基础在于“证据群”。
作为证据学概念,“证据群”是指由密切关联的、包含多个证据
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的“聚合”。当两项彼此独立的证据都支
持同一结论时,这两项证据形成的“聚合”会增强该推论的可信
度。在证据分析中,证据分组旨在将相互关联的证据“聚合”在
一起,以形成证据群。为了证明某个事实成立与否,需要根据关联
性将杂乱的卷宗证据归类整合,形成一个具有协同证明力的证据
群,为事实推理提供便捷的体系化工具。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也
指出,按照时间、行为类型或事实类别对证据进行分组,是细分大
量证据、关联密切事实的便捷方式,是证据群构建的实践路径。
证据群是单个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多数情况
下,单个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材料,难以独立证明完整事实,只
有通过证据间的反复印证与照应,事实才趋向明朗,因此需多个证
据形成“聚合”。证据群被视为证据通往事实的中间环节,是相对
于单个证据而言更高阶的证据组合。证据分组的过程就是构建证
据群的过程,即基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的印证
性等,在大量证据中搭建科学的内在逻辑结构,以此为依托构建案
件事实的过程。这个证明过程类似拼图:证据是拼图的基本元素,
证据群则为拼图的结构提供概念基础,证据先“聚合”成“证据
块”,再由“证据块”拼接形成最终事实。因此,证据对结论的支
持程度,取决于证据与结论相互协调形成解释性叙述的程度,组合
性证据对结论的支持程度高于单个组成要素。当然,形成证据群
的单个证据必须是经审查和质证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
据,而不能是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否则会误导事实认定。
“打包举证”的实践误区检视
如前所述,证据分组是基于证据群理论形成的整理和分析证
据的基本工具,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证据群的基本原理表明,案
件事实的建构过程体现为“证据—证据群—事实”。这个基本原
理在办案实践中体现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会分组归类装订成
卷宗;检察官会进行“分组举证”,即围绕待证事实分组,组内单份
证据仍单独出示并接受质证;法官撰写判决书会对证据进行分组
归纳。因此,从原理上来说,检察官出庭“分组举证”合情合理,但
是,在实践中也要注意不能过度合并证据、忽视单份证据的质证
等。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