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构建涉案财物处置前规划制度(治
理)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保管与处置
涉案财物已成为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难题,亟须增强涉案财物处
置制度的前瞻性规划。近年来,域外一些国家逐渐发展出了扣押
前规划制度。该制度是在采取扣押措施之前,对拟扣押财产的性
质、价值及管理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置和扣押方案,
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财务和管理风险的一种规划手段。有鉴
于此,笔者拟重点考察域外扣押前规划制度的形成逻辑以及运行
机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可供借鉴的经验启示。
扣押前规划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
扣押前规划制度的形成并非偶然的制度安排,而是刑事司法
理念和实践需求的必然产物。
扣押前规划制度的形成。随着跨国犯罪日益增加以及国际合
作不断深化,多个国家根据各自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发展出扣押
前规划制度以及与之类似的制度安排。以美国《扣押前规划指导
意见》为例,其中记录的 1984 年得克萨斯马场案,凸显了传统“先
扣押、后考虑”模式的制度性缺陷,展现出建立扣押前规划制度
的必要性。该案中,美国联邦执法人员采取了涉及 150 匹马的扣
押措施。但由于缺乏前期规划,其在扣押后面临巨大的管理难题:
历经两年的管理,政府花费 160 万美元用于马场维护,还需组织多
次外地马展以保持马匹价值,并被迫出售40匹马以降低管理成本。
最终,法院虽然将马场归还原所有者,但被告人需偿还 110 万美元
的管理费用。
正是这种实践困境的推动,美国法警局催生出了最早的扣押
前规划概念。在 1988 年 11 月美国司法部司法项目办公室和司法
援助局发布的《扣押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报告中,开始关注扣押
前的资产评估问题。不过,这一阶段规划制度主要集中于个案探
索层面,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框架。随后经由规范化设置,扣押
前规划制度被正式纳入美国《资产没收政策手册》等文件,成为
美国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被规定为:通过
综合评估作出扣押意见,包括哪些财产应当扣押、如何扣押以及
何时扣押。
在欧盟,《扣押资产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强调了办理
刑事案件中设置扣押前规划程序在降低未来扣押财物中可能出
现的问题或障碍的重要意义。哥伦比亚立法明确强调了在获得扣
押令之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重要性,将经济考量作为扣押决策
的法定因素。尽管法国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扣押前规划制度,但
已经将其作为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与追回机构(AGRASC)和犯
罪资产识别平台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 年,联合国《关于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的非约束
性指导意见》建议,各国立法设置扣押前规划的程序,并就何时扣
押财产或冻结资产提供标准或指导,同时考虑维护所需的资源需
求、拟扣押财产的估计价值以及临时措施的执法目标等因素。
这一发展历程表明,扣押前规划制度的形成遵循着从实践需
求到制度回应、从个案探索到规范确立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涉案
财物处置前规划工作的制度必要性。
扣押前规划制度的理论意义。扣押前规划制度体现了涉案财
物处置从事后应对到事前预防的理念转变。一方面,制度设计具
有显著的前瞻意图,通过预判可能在扣押过程中或之后出现的问
题,减少潜在风险。与之相比,传统的涉案财物处置往往侧重先扣
押控制,再考虑如何处置和管理,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对财物处置中
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关注不足。扣押前规划制度的产
生则将关注点前移至扣押前阶段,通过预先评估和规划,在采取行
动前就明确处置路径和预期效果,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另一
方面,与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同,扣押前规划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公开
性。美国《资产没收政策手册》就规定:“在任何时候,参与扣押
前规划的人员都必须对行动安全保持敏感,绝不做任何可能危及
行动安全或影响正在进行的秘密调查的事情。此外,扣押机构必
须尽可能隐蔽地进行不动产留置权和所有权调查。”还特别强调
了扣押前规划工作应当在民事没收诉讼或刑事起诉很早前就进
行。这种秘密性确保了司法机关控制财物的有效性,防止涉案财
物被事先转移、隐匿或毁损。扣押前规划制度代表刑事司法处置
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应对走向事前预防,从被动转向主动。这种“未
雨绸缪”的理念使得办案机关能够在事前阶段就全面评估财产扣
押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通过系统性规划,在确保刑事追究目
标实现的同时,将经济因素纳入决策考量的范围。
扣押前规划的制度机理
扣押前规划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应对疑难涉案财物的制度
创新,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运行原理,既有助于理解域外法治的实
践经验,也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多元协作机制。协作机制是扣押前规划的制度基础,旨在整
合不同机构的专业能力。这种机制主要体现为两种实践方式:其
一,以美国为例,其确立了“检察官办公室—法警局—执法部门”
的协作模式。美国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决策主体,承担统筹协调与
最终决策的职能;美国法警局作为评估主体,负责专业资产评估和
建议;联邦调查局等刑事调查部门则负责信息收集和实际扣押行
动。由此,基本形成了“评估意见→综合决策→执行反馈”的工
作模式。其二,其他国家则是形成了专业机构主导的咨询体系。
如加拿大《扣押财产管理法》第 9(a)条规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
就扣押的任何财产向执法机构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法国的扣押
和没收资产管理与追回机构在调查阶段会向执法人员提供扣押
资产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综上所述,为了解决实践中复杂的涉案
财物问题,协作机制构建了多元主体、专业分工、协同决策的结
构,超越了以往单一主体决策的模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审计总署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其审查符
合适用条件的 39 个案例中,有 37 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