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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法律工作者党风廉政专题教育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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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法律工作者党风 廉政专题教育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齐聚一堂,上一堂党风廉政课。在座各位都是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或许有人疑惑:廉政建设,与我们有直 接关系吗?我的回答是:不仅有,而且至关重要。这堂课关乎 你们的职业生命、个人自由,更关乎*县法治生态的纯净。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这项教育的核心精神,对于各位而言,就是必须明确:法律职 业的“政绩”与“价值”,绝不在于收取了多少费用、打赢了 多少关系案,而在于是否真正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平正 义、恪守了职业良知。扭曲的政绩观,在法律行业的表现就 是“利”字当头、不择手段,其结局往往是身败名裂、人财两 空。 下面,我结合当前的形势、最新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动态,以 及我们身边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刻认识职业特殊性,在法律职业属性中理解为何更需 敬畏法纪、坚守廉洁 法律工作者群体,天然具有双重属性。你们是法律的运用者 与捍卫者,比普通公众更精通法律条文与程序;但这也意味 着,一旦理想信念滑坡、职业道德失守,所引发的危害将更为 严重、手段更为隐蔽、性质更为恶劣。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权利来源于国家信任,必须倍加珍 惜。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辩护等多项执业权 利;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承担着化 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神圣职责。这些权利与职责,是 国家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对专业的尊重而赋予你们的公器与信 任。这份信任,重如千钧。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仅是对当 事人信任的背叛,更是对法治根基的侵蚀,性质极其严重。珍 惜这份信任,就是珍惜自己的职业生命;辜负这份信任,必将 受到法律和行业的严惩。 (二)法律职业的违规成本极其高昂,必须时刻警醒。从行 业监管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明确 了对律师的六类纪律处分: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则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 证书。吊销证书,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而若行为触犯刑 律,等待你们的将是冰冷的刑事追诉。对于人民调解员,虽然 没有“执照”可吊销,但你们的工作直接体现基层治理的公信 力。在调解中吃拿卡要、偏袒一方,不仅违背了调解员的法定 职责与职业道德,同样可能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面临 法律的严惩。 (三)法律职业对社会法治信仰的影响深远,必须以身作 则。请大家扪心自问:如果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的人,都视法 律为工具、视廉洁为无物,社会的法治信仰将从何建立?我们 又有何颜面去要求公众守法?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 力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我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 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如果守护者自身不 正,防线必然失守。因此,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 己,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 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二、直视违法违纪的惨痛镜鉴,在以案为鉴中明晰红线所在 与沉重代价 空谈无益,我们直接剖析问题、审视案例、明晰后果。这些 教训,就发生在我们行业内部,有些甚至就发生在不久前。 (一)围猎司法行贿受贿,此路不通且是绝路。向法官、检 察官、仲裁员等司法人员行贿,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财 物,是法律行业最致命的风险之一。当前,国家对贿赂犯罪的 打击持续高压、法网愈密。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 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并特别 明确了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从严惩处精 神。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更是降低了行贿罪的 入罪门槛,扩大了认定范围,量刑标准更为严厉。一旦构成行 贿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因此被取消会员资 格、吊销执照并锒铛入狱的案例,并非罕见。更需警惕的 是,有的法律工作者以“打点关系”为名向当事人索取高额费 用,实则中饱私囊,这同时涉嫌诈骗,是双重犯罪。 (二)私自接案收费出卖当事人利益,实为自毁长城。法律 服务机构必须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这是铁律。私下 接案、收费不入账,不仅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更是滋生腐败、 背信弃义的温床。有的律师私下收了钱,却敷衍塞责,甚至与 对方当事人暗中勾结,损害委托人权益。这种行为,轻则被处 以罚款、停止执业,重则被吊销执业证书,若涉及诈骗或背 信,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因此受到处罚的案例也时 有发生。每一笔私下收取的费用,都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 能炸毁你的职业生涯。 (三)伪造变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等于自掘坟墓。这是法 律工作者的绝对红线。为了所谓“胜诉”,帮助当事人伪造合 同、签名,篡改录音录像,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是对 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彻底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在业内常被称为“律师伪证罪”,最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