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环境问责真正形成闭环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自然资源督察、
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监督形式的深入推进,发现和积累了大量涉
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然而在实践中,不同监督主体之间信息
壁垒仍未完全打通,一些重要问题线索止步于发现环节,未能及
时转化为责任追究的实际行动。2026 年 8 月印发的《党政领导
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
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回应。《办法》的重要创新之一是建立健全提
级调查机制,《办法》规定: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
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
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
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
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
法开展责任追究。以提级调查回应复杂化的监管挑战、以线索强
制移送打通监督壁垒,让制度真正联动起来,以确保生态环境问
责能够形成完整的闭环。
以提级调查回应复杂化的监管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往往
具有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特征,一起流域污染事件可能涉
及上下游多个行政区划,一处生态破坏问题也可能牵涉多个职能
部门的审批把关责任。以往的责任追究工作主要由问题发生地或
涉事地区自行组织调查,这容易导致在面对这类复杂问题时,出
现地方保护、避重就轻、调查力量不足等困难,也难以摆脱熟
人社会式的干扰。提级调查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通过调查层级的
上提,为复杂疑难问题的责任认定提供更充分的调查资源和更超
脱的调查视角。
以线索强制移送打通监督壁垒。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走过 10
年历程,已实现三轮全覆盖,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
的问题发现能力。与此同时,巡视巡察、自然资源督察、经济责
任审计等监督形式也各自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监督形式彼
此独立运行,本是分工负责、各展所长的合理安排,但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