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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锦龙: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定职能发挥人大在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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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4页  甘南日报(汉文版)/2020年/6月/24日/第 001版 坚持依法治理 强化法定职能 发挥人大在疫情防控法治保 障中的作用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安锦龙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坚持依法防控、强化法治保障是制胜法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动员凝聚各方法 治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 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 制度,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必定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立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着 力推动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紧急立法,为落实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治支撑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是任何社会须臾不可缺失的 规范。尤其是公共卫生事件突然来袭,社会面临严重风险的特殊时期,法治的作用尤为关键。只有 坚持依靠法治、完善法治,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最终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 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州人大 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州疫情防控最关键的时期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对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把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行使法定职权,从疫情防控的立法 环节发力,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精神,积极回应疫情防控中的 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紧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出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及时将党中央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转变为全州各族人民的共 同意志和统一行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依法规范、 有力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回应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法治需求, 为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 据,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凝聚了强大力量,提供了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 保障。 二、坚持依法防控,着力推动疫情防控科学有序开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州人大常委会遵循法律规定、限于法定职权、依照法定程序, 坚持依法科学防控,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结合自治州疫情防控实际,依法作 出疫情防控的法律性决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特殊时期的特别法规性 决定,它虽然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但其因应急、及时和高效性而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是疫 情防控法治保障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着力推动疫情防控依法 有力有序开展。《决定》明确提出,疫情防控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 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 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 2页 共 4页  一是明确了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一府一委两院”的防控职权职责,着力构建一体化防控体系。 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应急性管理措施和物资管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 令、通告等,从“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 施、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维护疫情期间的经济社会秩序、规范管理慈善捐赠活动” 等九个方面,既依法给政府授权、又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强调应充分发挥人大及各级人大代表的监 督职能,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调研 视察、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以落实决定的实际施行;同时,对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疫情防 控工作,发挥作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发出了号召倡仪;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国 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家公职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监察,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形成了覆盖各单位及个人的群防群控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及主体责任。要求个人自觉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不得销售活禽,不得猎捕野生动物,不得利用疫 情哄抬物价、恶意抢购,不得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得造谣惑众,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定的防疫义务,同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信息采集、观察隔离、集中治疗等疫情防控工 作;强调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 管理制度;发动基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因地因时制宜采取防控举措,落实“网格化+十户联 防”管理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充分体现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是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建立疫情防控激励制度。实行法律责任加惩戒措施的 双重震慑机制,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 盾和问题,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 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安定有序。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 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 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建立疫情防控激励机制,加强对防疫一线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鼓励,用激励 措施调动一线人员开展工作。 三、强化人大职能,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