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
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纪发〔2008〕19号 2008年6月)
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
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
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
的重要意义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
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
)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
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
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
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
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
,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
,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
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
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
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
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
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在
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