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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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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 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纪发〔2008〕19号 2008年6月) 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 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 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 的重要意义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 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 )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 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 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 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 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 ,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 ,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 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 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 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 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 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在 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