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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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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 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 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 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为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专 门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 新和转型升级。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 传统优势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 组织。支持方式包括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创业投资 引导、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府金融 工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 第四条  对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 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信用贷款(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 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以及相关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 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并根据相关银行业务开展情况 予以奖励。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的对象为经政府批准开 展有关信用贷款计划的银行,具体为《东莞市创新财政投 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涉及的“拨贷 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 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款计划的银行,以及市政府及 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其它具备条件的银行。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方式: (一)市财政局在获准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 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 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 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获准银行按国家有关金 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二)获准银行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 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 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 3年,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获准银行开展上述第五条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 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实 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 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 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获准银行自行承担。 第七条  获准银行开展上述第五条的信贷业务,当年 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 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 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 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获准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具 体约定。 第九条  获准银行按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的 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信贷风险补偿和业务奖励。原则 上市财政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 。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的在孵企业提供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市财政信贷风险补 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 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 《广东省科学技术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 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 2015〕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其它金融机构面向科技企业提供专门 服务。对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正常运营1年以上,主要面 向我市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开展科技贷款、科技担 保、科技融资租赁等业务,符合市科技局、市府金融工作 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和 其它要求,无违规经营行为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 保机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经市政 府批准,参与《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 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 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 款计划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给予信贷风险 补偿和业务奖励。 第三章  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对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 务局、市工商局等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 从上述第五条所述获准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 ,以及企业从获准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 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 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 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 100万元。 第十四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按 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东府办〔2015〕25号)相关规定向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或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获准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及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 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市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 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表、营 业执照、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出具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贷 款和利息信息等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贴息企业 名单和贴息额度。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需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在“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试点期间 ,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所发生的贷款利 息,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莞市专 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 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试点结束后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 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获得贷款、担 保、融资租赁等服务而支付的利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可 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十九条  对在东莞注册并因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而发生亏损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补助,减轻 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风险,加快培育我市创业投 资市场。 第二十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的单位应是在我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已通过年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 行了实际投资并发生亏损; (三)相关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 具了审计报告; (四)单个项目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 ,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创业投资机构实际出资人与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存 在关联关系; 2.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出资设立,且不参与利润分 配(或将部分收益让渡给其他出资人)的创业投资企业; 3.两年内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 者被处罚的; 4.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 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 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 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 例一般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 数比例一般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 一般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方式及额度:单个创 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 民币,一年内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程序: (一)创业投资机构须根据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初发布 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指南,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 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申请,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 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 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 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 ,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 及补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 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 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 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创业投资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的失败项目,市财政 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 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广东省科学技 术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投 保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保费 补贴支持,降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 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或成立 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主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