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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同志:在全省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交流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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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同志在全省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 交流会上的讲话 这次全省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交流会,主要是深入贯 彻落实去年中央18号文件、省委26号文件和全省县乡人大 工作和建设座谈会精神,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 法、代表法,总结交流各地规范开展乡镇人大工作的做法 和经验,促进全省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下面 ,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大家交流的 情况,我就加强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讲三点意 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 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 处于五级人大的最基层,担负着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推进基层民主法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可 以说,乡镇人大是最接地气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乡镇人大 工作,对于充分发挥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 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党委有要求,法律有规定。去年6月,中共中央转 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 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县乡人大建设、提高县乡人大 工作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就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 设专门制发文件,这在人大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去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 ,修改条款直接涉及到乡镇人大工作的有十多处。特别是 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的规定,可以说是比较重大 的修改。去年,省委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 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县乡人 大工作的具体要求。省人大及时在镇江召开座谈会,落实 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央、 省委文件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对江苏省选举实施细则和实 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新修改 的三部法律以及我省法规,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 要求。我们要把这些要求转化为具体措施,在基层落地生 根,把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认真履行好。   二是工作有差距,现实有需要。长期以来,我省乡镇 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落实到基层,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全省乡镇人大工作不平衡、 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地方乡镇 人大工作仅限于每年召开一次乡镇人代会,很少组织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的地方乡镇人大主席兼职过多 ,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人大工作;有的地方乡镇人大 代表作用发挥不够,七八十名代表每年只提出五六条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程序不够规范的也不少,等等。要夯 实乡镇人大工作基础,必须从抓规范入手。   三是各地有经验,手中有典型。前些年我省基层人大 在“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方面力度较大,效果较好,取 得比较实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延伸代表之 家的工作,代表联络站、代表接待室等平台建设开展得有 声有色;代表接待日、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直通车”等活 动也各有特色。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 件和省委26号文件精神,在推进乡镇人大规范履职方面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明显成效。这次会上交流的内容丰 富,办法可行。可以说,推进全省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 设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二、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突出问题   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程序规范为抓手,明 确乡镇人大的规定动作,把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都纳入规 范化的轨道。总结我省各地做法和经验,乡镇人大规范化 工作要重抓八个方面:   (一)规范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大代表组成,乡镇人大代 表的选举是首先需要规范的问题。明年1月县乡人大即将换 届,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将在今年年底前选举产生。做好 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规范 有序进行,就人大来说,就是要按照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 细则的规定,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几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划分选区。二是依法规范做好选民登记。三 是协助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出并组织与选民见面。尤其对连 任代表要把好关,主动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四是周密组 织投票选举活动,严格操作,不能随意简化。五是严格做 好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 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对这几 个环节的工作,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严格的操作规范 。   (二)规范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主要通过召开代 表大会来行使。可以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大发 挥作用最重要的形式。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全面有效行使人 大法定职权。不少乡镇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保证人大开会更加规范,更有操作性,实践证明这很有 必要。一是规范会期和频次。中央和省委文件规定,乡镇 人大一般每年召开2次大会,会期不少于1天;如果有选举 任务,会期应适当延长。之所以对会期作出规定,是为了 保证必要的审议报告和酝酿选举事项的时间,保证会议的 各项议程顺利进行。有些乡镇的人代会有选举任务,也只 安排一天时间,就显得很紧张。   二是规范会议的议程。对于每年年初的人代会议程安 排,各地是熟悉的,包括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 查和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 批准预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等 等。年中的会议议程,就要结合实际,围绕乡镇人大的职 权来安排。比如,可以安排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 汇报,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讨论决定本乡镇的重 大事项等等。   三是规范会议的组织。组织程序严格,是开好人民代 表大会和保障人大代表职权得到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对 于乡镇人代会,从会议的筹备、召集,到会议的审议、表 决,议案建议的提出、处理,选举及组织宪法宣誓等等 ,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简化。大会期 间的几次主席团会议也要按程序认真组织。乡镇政府的工 作报告一般由乡镇长向大会报告,如果乡镇长不能到会报 告,可以由副职报告,但不能由乡镇长的候选人做报告。 没有进行选举,乡镇长的候选人不能代表政府。四是规范 会议的审议。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保证代表有充分的时 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要为代表审议提供必要的参阅资 料,以方便代表审议;要让代表发表真实的想法和意见 ,不能光点赞、给好评、晒政绩,而应当认真审议发言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乡镇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一是规范重大事项决定。以往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 决定权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程序性的决定多,实质性的决 定少。实际上,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的 ,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乡镇人大通过法定程序 ,把党委的主张转化为人大的决议、决定,可以更好地动 员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中央和省委文件对乡镇人大行使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除了作出政府报 告决议、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外,还包括保证宪法、法律 、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 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不少乡镇把 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交由乡镇人代会投票表决,充分体现 了对民意的尊重。在决定重大事项的实际操作中,乡镇人 大应当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与支持;加 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系,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协调性。 同时,要抓好决议、决定的落实,通过多种手段强化跟踪 监督,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乡镇人大的权 威。   二是规范监督工作。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听取审议 政府工作报告是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开展询问、质询 ,包括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是行使监督权 。现在地方组织法修改后,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选择 若干事关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 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对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可以组织开展视察、调研 活动等,这就丰富和拓展了乡镇人大的监督方式。在确定 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要紧扣党委工作部署,突出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注重发 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依靠代表力量,提高监督实效。开展 执法检查对于乡镇人大是全新的工作,可以学习借鉴县级 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做法和经验,精心组织,务求 实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 ,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及 “七所八站”的工作,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要规范评议内容 和程序,抓好评议结果运用,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督 促“七所八站”改善服务,为民办事。   (四)规范乡镇人大人事选举工作。   乡镇人大的人事选举工作,主要是选举产生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通过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做到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 举干部有机统一起来,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 定,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的各项程序,保 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们调研和掌握的情况,乡镇 人大人事选举和有关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之处,应当 依法予以规范:一是换届时,乡镇正职领导人员可以等额 进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主席、副 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出缺的时候,应当召开人代会补 选,不经过选举程序就上岗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 是乡镇人代会选举新的乡镇长,如果不是换届,原乡镇长 应当履行辞职程序,即向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如果原来的乡镇长未辞职,就选举新 的乡镇长,法理上说不通。三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其职务同乡镇人大代表是捆绑的,如果其代表职务被罢 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 者终止。我们发现,有个乡镇的人大副主席调到另一个街 道工作,他向大会辞职并表决通过。因为他调离本乡镇 ,其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终止,他的副主席职务也相应终 止,所以这样的情况不需要辞职。四是乡镇人大代表可以 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同意辞职应当经大会全体会议 表决。主席团无权接受代表辞职,大会预备会议也不宜安 排代表辞职表决的议程。五是有的乡镇人代会进行选举 ,为了节省时间,监票、计票人在清点选票时,其他代表 就进行表决大会的决议,这样做显然也是不规范的,因为 负责监票、计票的代表的表决权没有得到行使。六是依法 组织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