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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义:在“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率公证业务”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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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率公证业务” 座 谈会上的讲话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执行局局长  杨兴义     同志们,今天的座谈会对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 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提高银行 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银 行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缓解法院诉讼压力,节省审判 资源,为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障,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大局,改善营商环境,都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 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 的执行依据。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 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 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 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 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 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 今公证债权文书已成为当事人预防违约的又一新武器,也 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 年来,虽然此项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但随着公证机构办理 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持续增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呈 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 书,进一步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全市两 级法院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好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要加强学习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全市两级法院要积 极组织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等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落实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 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 通知》,提高做好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服务意识和服 务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开展 相关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涉及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立案工作 。在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对银行金融机构 和相关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提供必要的诉 讼服务和指导,对银行金融机构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 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立案,并及时将案 件转交法院执行部门执行,切实保障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实 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要落实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即对公证机关依 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