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明副厅长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新
闻发布会上的发布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9日)
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
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9月20日开始实施。下面,我
就有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
本国策。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永
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
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虽然通过各
方努力局部环境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看环境形势仍很严
峻,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仍处于环境污染
事件高发期。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将重金属、危险废物、
放射性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毒害性物质直接排入
河流、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偷放,严重危害
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这是我
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体现了国
家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手段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也
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两高”司法解
释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第一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和其他
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首次界定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比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第二
就是可操作性强、破解办案难题。以前环境污染只有造成
后果才有可能涉嫌犯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只要满足
入罪标准的行为就算犯罪。从而实现了追究污染环境犯罪
从后果罪到行为罪转变,有效解决了环境犯罪取证难、鉴
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
神,将有力地震慑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列为最基
本的民生工程,并把环境治理作为四大攻坚战之一。特别
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
检察院分别开展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项活动。为
强化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坚决有效地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
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
310号令)以及环保部《关于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
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
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七部分,共27条:
(一)在《规定》第一部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中,规
定了环保、公安、检察机关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工作职责;明确了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犯罪
线索、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接到公
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工作程序。
(二)在《规定》第二部分“环保部门办理程序”中,明
确了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
,其中包括案件移送的审批权限、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复
杂、疑难案件的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对基层环保部门提交
的监测数据的认可时限,以及环保部门对于公安、检察机
关不予立案案件的处理程序等。
(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