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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明副厅长: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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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明副厅长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新 闻发布会上的发布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9日) 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 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9月20日开始实施。下面,我 就有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 本国策。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永 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 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虽然通过各 方努力局部环境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看环境形势仍很严 峻,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仍处于环境污染 事件高发期。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将重金属、危险废物、 放射性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毒害性物质直接排入 河流、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偷放,严重危害 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这是我 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体现了国 家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手段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也 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两高”司法解 释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第一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和其他 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首次界定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比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第二 就是可操作性强、破解办案难题。以前环境污染只有造成 后果才有可能涉嫌犯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只要满足 入罪标准的行为就算犯罪。从而实现了追究污染环境犯罪 从后果罪到行为罪转变,有效解决了环境犯罪取证难、鉴 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 神,将有力地震慑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列为最基 本的民生工程,并把环境治理作为四大攻坚战之一。特别 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 检察院分别开展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项活动。为 强化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坚决有效地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 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 310号令)以及环保部《关于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 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 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七部分,共27条: (一)在《规定》第一部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中,规 定了环保、公安、检察机关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工作职责;明确了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犯罪 线索、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接到公 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工作程序。 (二)在《规定》第二部分“环保部门办理程序”中,明 确了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 ,其中包括案件移送的审批权限、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复 杂、疑难案件的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对基层环保部门提交 的监测数据的认可时限,以及环保部门对于公安、检察机 关不予立案案件的处理程序等。 (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