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
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
”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
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
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
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
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
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
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
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
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
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
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
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
、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
、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
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
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
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
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
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
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
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
,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
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
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
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
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
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
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
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
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