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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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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 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 ”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 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 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 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 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 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 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 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 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 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 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 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 、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 、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 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 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 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 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 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 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 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 ,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 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 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 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 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 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 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 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 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