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启动仪式上的
讲 话
揭晓强
(2013年10月25日)
同志们:
启动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今年省总工会向社会承
诺的为职工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这是省总工会贯彻党的
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落
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我省职
工帮扶活动内容的具体行动。10月15日,职工医疗互助活
动管委会通过了《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法律政策依据
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工会
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
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
互济补充保险等活动”。2009年4月6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进一步明确:“鼓
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充分体
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发展互助保障事业的充分肯定和大力
支持。
二、办法和细则的制订过程
办法和细则的制订,经过了外省考察、基层调研、数据测
算、专家论证的过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修改近
20次,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成功
经验,广泛听取了基层工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由开
始设计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到达成开展职工医疗互
助活动的共识。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在儋
州会议上又再次征求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并选举通过了医
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审查委员会。经过管理委员
会审议,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和《细则》。
三、关于保障对象
首先,鉴于是首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缺乏前期数据进行
准确精算,为降低风险,第一期活动参加对象明确为省内
未退休的在职职工,暂时不考虑退休职工参加。
其次,鉴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定位,是对国家医疗保障
体系的巩固、补充和延伸。同时,为了提高工会组织的吸
引力,我们明确了参加互助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
参加工会组织;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三是由单位工会组织参加
。
第三,依据大树法则,为确保参加互助活动的人员数量
,规定了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人员比例。原则上
,50人(含50人)以上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
从业人员的50%以上(含50%)。50人(不含50人)以下单
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
60%)。
四、关于保障期限和互助金收取标准
一是互助期限。从便于开展工作、节约运行成本的角度出
发,借鉴省总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的经验,第一期保
障期限定为3年。当然,由于不能一年一调整,这也增加了
活动的风险。为此,省总工会先期由预算安排了500万风险
准备金。
二是责任期的确定。为使更广泛的职工参加到互助活动中
来,对互助活动责任期进行了调整。互助活动责任期自单
位工会将收取职工的互助金存入指定账户的第二日起计算
至三年期满结束。单位工会交费截止日期调整为2014年2月
1日,责任期最长至2017年1月31日止。例如,某单位工会
组织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于2013年11月20日将收取职工的
互助金存入指定账户,那么该单位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责
任期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
三是互助金交费标准。借鉴兄弟省市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
标准,互助金收取标准定为每人每期150元。有条件的单位
可单位出资,尽可能减少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使职工得到
更大的实惠。互助金按规定可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结余经
费等多个渠道筹资。企业行政出资的,根据财税[2009]27号
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费在工
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补助标准
一是起付线和补助标准的设定。为调动职工参与互助活动
的积极性,扩大参保面,降低风险。根据测算,我们将职
工住院发生的自付部分金额,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个
人自付起付线定为1,000元,补助20%。使绝大多数参保职
工在住院后都能享受到补助。同时,考虑到医疗互助活动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因病致贫问题,因此,办法对
大病重病职工的最高补助比例达60%,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
额50,000元封顶。
二是补助次数的设定。考虑第一期互助活动为三年,按照
50元保障一年进行测算,明确在一个互助期限内最多申请
三次住院产生费用的补助金。
三是补助申请期限的设定。结合医疗保险报销的一些实际
情况,将职工申请补助的期限定为“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
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六个月内,向职工所在单位工
会申请办理补助,出院后六